夫妻感情不和是否适用协议离婚 上海协议离婚律师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律师,上海协议离婚律师

  上海协议离婚律师 原、被告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女孩。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较好,感情尚可。1994年,原告怀孕第二胎,因未达生育间隔期,被政府责令引产,原、被告为此发生矛盾。2005年5月,原告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双方分居。2006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2009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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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结婚后,原告响应政府号召将二胎引产,被告记恨在心,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于2005年5月离开被告,于2006年3月起诉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补偿被告3万元。

  【案件焦点】

  双方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 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7000元;(当即兑现)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

  夫妻间感情不和多久起诉离婚?

  因感情不和想离婚,什么时候起诉都可以的。离婚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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