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免费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不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上海律师免费,上海律所免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实践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希望尽快离婚或友好分手,往往以离婚协议为条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离婚协议无效,如何确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本期干货哥整理了关于有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判决规则和司法意见,如双方离婚未完成时的效力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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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共29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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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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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与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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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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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法律文书和裁判规则。

  1.附离婚协议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满足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莫俊飞诉李考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双方就离婚达成的协议是本质协议,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生效前签署协议。双方在达成离婚的前提下处理财产。虽然他们已经履行了产权变更手续,但变更后的权利人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仍属于共同财产。

 

  审判庭: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共182期)

  2.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完成离婚,则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平诉孔晓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目的,签订彩礼偿还协议。协议签订后,如双方未能按协议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则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割财产。

  审判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49件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3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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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涉及的协议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生效——凌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条件,因缺乏离婚协议的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协议不应生效。鉴于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不生效。

  案件号。:(2015)胡艺钟敏一(民)在中字第9号

  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42号参考案例。

  详见。

 

  4.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协议无效,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赵诉刘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合同,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离婚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因为离婚问题很重要,应该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和协商。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自愿办理离婚手续,附条件才能视为成立。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一方有权反悔,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审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2年7月25日。

  法律信仰与司法观点。

  1.有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有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它以解除婚姻为前提,不能完全由当事人协议完成,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带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并不生效,而是以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或取得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即可视为附加条件已经达到,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相应生效。

  具备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附条件时生效。”(这一规定经《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正。)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或法院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当遇到经过公证的具有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我们认为经过公证的具有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具有生效条件性质的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成立,在约定离婚完成后生效。公证的效力是确认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未能与法院达成协议的,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的离婚按照原协议执行。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此时当事人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成为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为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同意离婚。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都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办理离婚时,一方反悔,拒绝按原协议履行,而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此时,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离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涉及到当事人的终身幸福和社会稳定。应该允许各方反复考虑和谈判。只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附条件才视为成立。“登记离婚”可以理解为双方以平和的态度和态度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离婚」?仅仅是指去法院调解离婚,还是包括去法院判决离婚?根据文本解释,协议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只能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夫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未经当事人协商,也未经当事人同意。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因此,“协议离婚到达人民法院”不应包括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的离婚判决,而不应扩大到包括“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双方约定的离婚无效,一方有权反悔,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不生效,从一开始对夫妻双方都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本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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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选自:江必新、何东宁、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判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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