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不力是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接连不断的又

日期:2021-02-01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名经济纠纷案律师,上海好经济案件律师

  上海知名经济案件律师 目前,因债权债务纠纷引发的劫持人质非法拘禁案件(以下简称债务劫持非法拘禁案件)非常突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劫持人质索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禁止。

  一、当前债务质物非法拘禁案件的特点。

  1.精心策划、精心组织和有预谋的劫持人质是当前非法拘留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比如道合粮油公司第二经营部被湖南省汉寿县经贸发展公司骗了,经营部一方面到汉寿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又处理经贸发展公司,从而麻痹了对方。今年5月29日晚,销售部以请经贸公司经理袁XX和副经理徐XX吃晚饭为由,把袁和徐骗进事先准备好的车里,带他们去仙桃。袁XX被拘留,放回徐XX筹钱。虽然一些组织没有参与非法拘留其他人的计划,但他们为非法拘留人质开了绿灯。汉川县欣彦镇李XX欠彭昌麻纺厂钱。工厂业务员罗XX在彭昌挟持李XX后,先被镇街道办治安队拘留,后被转移到镇计生办。这两个单位的领导都知道李被拘留是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但没有人上前制止。相反,他们提供了拘留场所,为非法扣押人质开了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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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抓住对方的人质,加入无辜。沙嘴办事处荆州联合印染厂将湖南省桃源县洮南纺织公司副经理余XX绑架至仙桃拘留。桃园县检察院和我院共同解救人质失败,桃园纺织公司派人钻洞入室,带走联合印染厂门卫李XX,以换取人质。仙桃服装公司欠山西省闻喜县东镇棉纺织厂9万多元。闻喜县公安局查获总公司业务员彭XX,希望追回货款。然而,服装公司非法拘留了对方司机姚XX,造成了每人扣一名人质的僵局。闻喜县没有放弃,于是他xx的两个年轻女孩,一个与服装公司无关的市民,在山西被抓(误以为是公司员工)并被扣为人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藐视法律,金钱至上。在非法扣押债务人质的案件中,大多数被告都搬出了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正义”:杀人偿命,还债。认为,有这个理由就是有了“法律”,有了这个理由就可以抓人乱关人,唯一能买到这个理由的,只有钱,只有财富。广东省汕尾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欠仙桃皮革有限公司款项6.1万元。5月4日,皮革有限公司总经理李XX、皮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XX派人将开发公司总经理陈XX押至仙桃拘留。陈于五月二十三日出逃。5月24日,皮革有限公司查出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肖XX来仙桃救陈XX,后又拘留李。汕尾检察院法纪处处长、开发公司律师杨XX、吴XX来到仙桃营救李XX。得知李逃跑后,他们没有打算还贷。一怒之下,皮具公司派人从油尾在勉阳宾馆围攻检察干部和律师。在仙桃市检察院的护送下,我才得以到达汽车站。然而,当被护送的干部返回时,皮革公司车站等候的人拦截了杨××和吴××并将其拘留。之后杨××被释放,吴××被非法拘禁15天。吴×经省检察院法纪司、仙桃检察院法纪司多次工作后获释。

  4.小题大做。不可否认,劫持人质作为要求货款的手段,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的不合理违约或故意欺诈,使得债权人在没有办法起诉、没有办法追回款项、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不良政策”。但由于扣款不给他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发展到只要欠款不还,不管欠款多少,劫持人质就是威胁的地步。在沙嘴办事处仙鹤制衣厂有限公司拘留湖南省华容市涪城供销合作编织厂业务员周X后,华容市检察院派出了强大阵容,要求仙桃市检察院派人协助解救人质。结果发现,周X被封禁只是因为他在业务往来期间欠了仙鹤公司生活费250元。这个举动真的很讽刺。

  5.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比如洪湖市天马服装厂欠仙桃黄荆服装厂1.3万元,黄荆服装厂于今年6月12日将天马厂厂长白XX扣押到仙桃,严刑拷打,断了一根肋骨。6月16日,市检察院前来解救白时,他已奄奄一息。

  二、债务质物非法拘禁案件的成因。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是非法扣押债务质物的思想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弱化是我们社会的普遍现象。虽然法律教育仍在进行中,但新旧制度交替中的内在矛盾必然会在思想领域得到反映。旧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意识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尤其是经历过文革浩劫的人,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和做法并不感到意外。

现代法律意识的增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根除的。比如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实施合同结算等。,采取劫持人质、限制人身自由等不经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甚至通过法律程序但不解决问题。作为一些负责人,当事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解决违法问题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导致债务质物非法拘禁案件频发。

  其次,商品流通领域的失范是诱发债务质物非法拘禁案件的重要因素。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原有的法律规范在目前已经失去了对人们经济行为的约束力,或者说在新时期难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因此,在商品流通领域,人们有时为了个人、小集体、小团体或地方利益而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拖欠货款或恶意欺诈骗取财物是当前市场经济无序状态的突出表现。拖欠货款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债务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往往是没有良心的,一旦得到了货物或金钱,就可以安全的占有、控制和处置,有的甚至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之日起就没有归还的打算。它也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搞活经济的方法。对于这种相互拖欠货款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监管不严,约束不力。即使债权人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司法机关也只能将其归入民法范畴,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有些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判决和裁决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不仅未能收回货款,还投入了大量的诉讼费用。民法不能调整,刑法不能追究拖欠货款中的违法犯罪现象。作为债权人,他不得不“劫持太子以换取荆州”,这导致了多次禁止欠债扣押人质的案件。

  第三,打击不力是债务人质非法拘禁案件持续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查处不力,轻打击,客观上助长了非法拘禁之风。从过去几年来看,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被立案调查:立案后,案件要么被撤回,要么被免于诉讼,很少案件被交付审判。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在调查中,阻力很大。一些经济领导经常以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名,对调查人员施加一些压力和影响;给予被调查人支持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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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理由为被告开脱,知情人不愿作证或如实作证,针对被告的情节总是刻意回避掩盖或夸大被害人的过错。在被告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且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仅仅控制被告人是不够的,从而导致被告人有机会堵住嘴坦白,往往与被害人指控的情节相差甚远,难以突破案情。

上海知名经济案件律师 二是法律规定模糊,甚至相互矛盾,难以统一认识。刑法的规定很明确,只要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就构成犯罪,而主管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过于苛刻,司法实践中侦查多处理少。所以有人误以为“非法拘禁他人没有错,检察院已经查了,没对我怎么样”。导致非法拘禁泛滥。第三,“无条件解救人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品流通领域拖欠货款的趋势,激化了债权单位与司法机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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