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律师谈及双11尾款支付成难题

日期:2021-11-04 阅读: 关键词:上海交大律师,合同约定

  又到双十一购物狂欢期,定金预售与尾款支付成了购物者抉择的大事,那么冷静下来后,上海交大律师尾款不想支付了,定金、订金、能退吗?

    定金vs订金vs预付款,在法律层面都有什么意义?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其经济目的,上海交大律师以预先支付的形式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者目的不同

  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预付款则是在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
 

  二者效力不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并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或条款生效。若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的效力。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上海交大律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与订金

  “订金”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情况,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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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金、预付款可退,定金难返!

  定金具有惩罚性的作用,一且设立定金,上海交大律师则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丧失这部分定金的后果。

  订金、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和惩罚性质,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如果最终合同未履行,收受订金、预付款的一方,扣除违约导致的损失后,应及时返还。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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