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法案件熟悉律师告诉你父母遗产继承权

日期:2021-02-01 阅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权律师,上海专业遗产继承案律师

  上海遗产继承法专业律师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人这一辈子太长也太短,因为时间过的非常的快,父母一眼之间就变得老去,百年过后,给子女们留下一笔财产。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该如何去确定这些财产的分割,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下面就让律师为大家带来的父母遗产继承的顺序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继承法案件熟悉律师告诉你父母遗产继承权

  一、父母遗产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带来父母遗产继承的顺序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主要是按照遗嘱进行分割,但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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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爱国(化名)和宋青(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远与上海律师(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王赛男16岁出国留学,未婚未育。王远于2014年去世,王爱国与宋青于2018年相继去世。女儿王赛男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生活,未曾回家,也未曾给与父母经济上的照顾,仅在父母去世后才回国进行悼念。在王远去世后,上海律师带着女儿再婚,但同时主动承担着照顾公婆的义务。王爱国和宋青去世后留有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且未留遗嘱,为此,女儿王赛男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外甥女要求平均分配该套房产,上海律师作为丧偶儿媳,咨询律师是否合理,自己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律师认为】

上海继承法案件熟悉律师告诉你父母遗产继承权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可以看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一方面是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不具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行为的褒奖,另一方面也是对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惩戒。

  上海遗产继承法专业律师  就本案中上海律师咨询律师自己是否可以继承遗产之问题,律师意见如下: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这一前提中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隐含之意在于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本案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王赛男留学出国后并在国外定居,从未回过照顾过父母,也未给与父母经济上的照顾,其行为属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形。上海律师在王远去世后主动承担照顾公婆的义务,属于尽了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情形。故,在王爱国和宋青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继承人的范围内分配遗产。上海律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王赛男未尽赡养义务,可不予分配遗产,孙女可按照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王远之位继承王爱国和宋青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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