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律师讲解赡养父母与遗嘱之间的冲突

日期:2022-10-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继承律师,继承纠纷

  尊老爱幼是中华人民民族的传统文化美德,赡养自己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2002年元旦,苏某一等人在XX就赡养母亲严X贞一事可以进行政治协商,就相关制度赡养事宜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此后,部分学生子女在《照料母亲解决方案》上签名,就相关管理事宜进一步发展进行了分析确认。上海继承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上海继承律师讲解赡养父母与遗嘱之间的冲突

  其中一些关于赡养的部分主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该部分内容通过合法合理有效,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约束力;其中包括涉及对严X贞房产处分的部分研究内容,因当时中国各方当事人对该财产无处分权,且亦无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签订后至严X贞去世时,协议当事人取得了房屋的处分权或者严X贞对此次处分行为方式予以认可,故前述处分行为都是无效。

  此外,该房屋数据处理技术方案不构成被继承人严X贞的遗嘱,且严X贞去世后,相关关系当事人亦无将涉案房屋按该方案设计相关知识内容需要处理的一致意思就是表示。故对苏某一具体要求我们按照《照料母亲实施方案》由其一人继承涉案房屋并补偿苏某九继承款1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颜X珍生前未立遗嘱,无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遗产分配应适用法定继承原则。

  经查,颜×珍在丈夫去世后,长期与女儿苏某三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颜×珍的其他子女也支付了生活费。2000年5月1日,本案一审九名原被告协商安排当年对颜X珍的照顾;2001年元旦和2002年元旦,颜x珍与重庆的7个孩子就颜x珍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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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协议形成后,所有子女都履行了相关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颜×珍的九个子女属于她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颜×珍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而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诉讼中继承人苏某儿死亡后,其遗产继承权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因其继承人苏波、苏琴书面放弃继承,苏某的继承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王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的,其份额一般平等”; 第三款规定: “对死者主要赡养义务履行的继承人或者与死者同住的继承人,可以在分配遗产时增加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某些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凡任何人为其前任终身提供主要收入来源,或在服务等方面给予其主要协助,该人应被视为已履行其主要赡养义务,是法律继承的具体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阎锡珍自老年以来的赡养状况的全面分析,虽然阎锡珍的每个子女的赡养义务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苏州某所学校的赡养义务状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可以分为多个部分的情况是不一致的。

  案件开审后,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意向,因此原审颜锡桢的遗产均匀分配给其第一继承人,没有任何错误。至于某苏开出的一万一千元,可视为阎锡珍生前欠下的债务,由继承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是否用出租房屋的收益偿还,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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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继承律师注意到,综上,原二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XX一中院(2015)宇易钟发钟敏字第0336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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