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无赡养义务的亲属间的赡养纠纷

日期:2022-04-19 阅读: 关键词:如何,处理,无,赡养,义务,的,亲属,间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清系被告贾某向侄女学习。被告没有孩子。由于年老体弱,被告于2016年至2019年由原告赡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预付的执行款1050元。医疗费用16935.70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的生活费和被告与他人离婚时支付的各种费用为13014.3元,共计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侄女,被告因被法院执行和生病住院,要求原告预付相关款项共计4万元。索赔失败后,特别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执行费和报销后的医疗费可以退还,但原告在2016年至2019年赡养被告期间,应扣除被告在银行的存单。生活费无法退还。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告的侄女,被告没有孩子,现在独自生活。由于年老体弱,被告于2016年至2019年由原告支持。自2020年3月至4月起,被告由侄子贾某支持。

  上海继承法律咨询此外,原告赡养被告期间,于2018年6月15日为被告垫付执行款10050元,报销后医疗费7767.85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法院,从2016年1月1日起提取被告的存单代理人。经查询,在此期间,被告人提取两次,原告配偶曹于2019年5月20日提取本金1万元,利息5.25元;2022年1月19日提取本金1.5万元,利息321.63元。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表示,他与被告达成了书面赡养协议,同意原告将被告的养老金送走,被告家中的所有财产都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在愤怒的过程中撕毁了协议。被告否认双方未达成赡养协议,原告仅基于家庭赡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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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表示与被告达成书面赡养协议,同意原告将被告的养老金送走,被告家中的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确认,法院依法不予接受。

  原告赡养被告期间,提前支付执行费10050元。医疗费7767.85元,事实清楚,有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赡养被告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在赡养期间要求偿还必要费用,法院有证据支持。但原告配偶曹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在银行提取被告存单本金1万元,利息5.25元,应依法从返还金额中兑现。虽然原告辩称曹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也可能是被告需要用钱时委托提取的,但从原告提交的住院费用票据可以看出,被告于2019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在莱阳某医院住院。此时,原告委托配偶支付被告存款的医疗费用等费用在时间点完全一致,因此被告辩护法院不予接受。

  对于原告主张支持被告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法院认为提交的购买细节是自行记录的,证明效力较低,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不承认其主张的金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告在支持被告期间,将不可避免地支付被告购买某些日常必需品,但被告没有孩子,独自,80多岁,虚弱多病,原告作为近亲照顾其日常生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提倡。考虑到被告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法院认为被告不必返还原告在支持被告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上海继承法律咨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贾某退还7812.6元。

  2.驳回原告贾某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375元,被告承担25元。
 

  案例解读

  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赡养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合理费用。但是,虽然原告与被告是亲属,但双方不能约定或约定赡养义务,但原告平时对被告的关怀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好的要求,应予以倡导。原告未充分确认其日常生活费用的,不得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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