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可不是件容易的事,上海市遗嘱继承律师这些误区别踩!

日期:2021-08-02 阅读: 关键词:订立遗嘱,上海订立遗嘱律师,上海市遗嘱继承律师

  作为人一生中最后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国《民法典》对其形式有及其严格的规定,被法律认可的订立遗嘱的方式仅有六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那么答案来了!前面所说的,在空间、博客、朋友圈发布的“遗嘱”,不属于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死者是否是将发布的动态当作遗嘱,在法律上来说这都不是遗嘱。

  除此之外,部分遗嘱方式在形式上对见证人亦有要求。比如,代书遗嘱要求有两名见证人且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不能说两人因时间档期冲突,先后在场分别作证。这种严苛,究其原因,都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弄清楚了朋友圈动态不能作为遗嘱的问题,接下来上海市遗嘱继承律师就来看看我们订立遗嘱还有哪些不容易之处。

  一、笔迹不可与日常书写习惯产生差异。

  人们在面对比较重要的事情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变得慎重。比如,在决定订立遗嘱时,尤其是提前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有的人为了能留下一份字迹漂亮的遗嘱,同时也是给后人留一份念想,为此摒弃自己长久的书写习惯重新练习写字,却不知这反而是弄巧成拙了。因为,人死后就死无对证了,遗嘱的书写习惯于日常大相径庭的话,若发生纠纷,后人很难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二、遗嘱的内容模糊,日期不定。

  有这么一个故事,李老与妻子早年在成都发家建立一家公司,不久,李老妻子早逝,留下一儿子。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及业务的拓展,李老在云南又新建立了一家公司,成都的公司就由儿子打理。在云南时,李老遇王女士与之非婚生育一女。有了女儿后,李老为避免自己遭遇意外亲人为遗产发生纠纷,故立下仅一句话的遗嘱:成都的归儿子,云南的归女儿。

  几年后,李老将其商业又拓展至贵州,由儿媳在协同打理。天有不测风云,一次李老生病住院后,查出患癌症晚期,不久便身亡。住院期间,李老再次留下遗嘱:成都和云南的归儿子,贵州的归女儿。

  李老辞世后,儿子和女儿却拿着两份遗嘱犯难了,不知应如何执行和分配遗产。如果李老订立遗嘱时能写得更详尽一些,或者在遗嘱上签署好订立遗嘱的日期,都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有时候多想一下、多说一句、多写一笔是多么重要,可以省下不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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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嘱上签名之人的身份不详

  比如,李老住院期间,因行动不便委托与其同病房的病友的亲属作为见证人、病友之子作为代书人,代其订立了一份遗嘱。老人辞世后一直照顾其起居的小女儿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大儿子及二儿子对此不服,对老三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是这份代书遗嘱上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未留下任何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故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来证实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这份遗嘱最后也只能作废,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订立遗嘱,本意是希望借遗嘱在自己百年之后,交代好后事避免家人间的矛盾与纠纷。

  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内容的确解决了很多过往实践中的难题。但比如书写字迹、语言表述等均还需引起重视。毕竟,风险就埋藏在细微之处。

  四、上海市遗嘱继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误区”。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

  (2)伪造的遗嘱;

  (3)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如遗嘱内容是将某房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所有权归属于其儿子,但实际上,到立遗嘱人去世,房屋仍有贷款存在,房屋并非完全所有权。该份遗嘱,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又如,立遗嘱人将在生前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又在遗嘱中表明给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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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如处分与配偶共同所有的房屋或违章建筑或没过户的房屋、车辆等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将面临遗嘱无效。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与其同居者。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又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该内容不仅违反我国宪法、民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7.遗嘱没有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或者以按手印代理签名的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内容出现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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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的每种形式都必须要遵守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遗嘱自始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遗赠抚养协议因为是双务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不到任何财物,该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看来要写出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还是一件值得细细研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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