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律师提醒大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追诉时需要注意这几点

日期:2022-09-26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妇女,儿童是属于弱势群体来说的,那么对此也发生了很多妇女和儿童被拐卖,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有着很多的规定。下面静安律师就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追诉时需要注意这几点

  在法律实践中,只需查明行为人基于图利的目标而实行了拐卖的行动,法律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并追诉。司法机关在立案追诉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假如行为人尽管拐卖了妇女,然则不具有图利的目标,就不应该以本罪备案追诉,而应该根据其余罪名来处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大小、婚姻状况,出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表现,是否有拐卖妇女儿童的前科等综合判断。

  第二,本罪在行动体式格局上表现为诱骗、绑架、收购、买卖、接送、直达、窝藏妇女、儿童以及偷窃婴幼儿的行动,是以,只需行为人实行了上述行动之一的就构本钱罪的既遂。有的学者将本罪主观方面的行动理解为“拐骗”与“贩卖”的统一,认为客观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两种行为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即以犯罪分子是否已把受害人贩卖出去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是不正确的。

  第三,要注意本罪与生意婚姻行动、先容收养而讨取财物行动的边界。生意婚姻行动虽然在必定程度上包含着将妇女作为商品互换的意义,但该行动只是一种违背《婚姻法》的行动,其与拐卖妇女罪的差别主要有:(1)生意婚姻行动中行为人是有必定缘故缘由的,家长觉得本人将女儿抚养成人不易,所以在嫁女时本人应该获得适量的报答;而拐卖妇女罪的行为人是没有根据地请求对方领取对价,完全是将妇女当做商品自在生意。(2)在生意婚姻中,行为人每每不是自动“出售”妇女,而是在筹办妇女婚姻的基础上伺机讨取财物;假如家长底子不具无为妇女操办婚姻的意思,而是直接将妇女出卖,此时就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3)买卖婚姻的行为人基本上还关心妇女的未来生活,与妇女还保持一定的联系;而拐卖妇女罪的行为人只是关心妇女的“身价”,根本不关心妇女的未来生活。拐卖儿童罪与以介绍收养索取财物行为的区别为:(1)介绍收养儿童,必须是出于自愿,一般经过了家长的同意;拐卖儿童罪一般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2)介绍收养儿童收取的钱财只是“介绍费”,具有酬谢的性质,数目相对较低;拐卖儿童的行为是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行为人所获取的是被害儿童的“身价”,数额比较大。

  第四,依据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天下妇女联合会《对于袭击拐卖妇女儿童犯法无关题目的关照》的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不论拐卖的人数多少,也不论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追诉时需要注意这几点

  第五,行为人曾经动手实行本罪组成要件的行动,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将妇女、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种情况应当以犯罪未遂来处理。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追诉时需要注意这几点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中一定要对此多加保护,避免出现纠纷问题,那么如果有什么需要的话,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大家也可以请静安律师帮忙处理,这样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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