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婚姻律师讲离婚纠纷案的最终管辖权

日期:2022-01-10 阅读: 关键词:上海,有名,的,婚姻律师,讲,离婚,纠纷案,最终,

  2020年7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古尔鲁与被告慕凡静离婚纠纷案。古尔鲁起诉:2008年遇到慕凡静后,于2008年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由于双方关系破裂,起诉要求与慕凡静离婚。

 

  上海静安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B的女性住所在上海静安区,但目前的下落尚不清楚。古尔鲁住所在江苏省如东县,自2019年6月起至少居住。因此,本案由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2020年8月11日,沪0106民初32020号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慕凡静并非下落不明。根据上海市闵行区X委提供的证明,慕凡静自2017年5月起在上海市闵行区租赁,慕凡静也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失败后,报法院管辖。
 

上海有名的婚姻律师讲离婚纠纷案的最终管辖权
 

  最高院

  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是离婚纠纷。根据2020年10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X居委会出具的《证明》,2020年11月5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闵行区X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慕凡静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书》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证明慕凡静在起诉前已经在上海市闵行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这与慕凡静一直住在上海的情况不符。男子起诉时,选择被告户籍所在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未选择向其住所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是不恰当的。考虑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权符合两便原则,指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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