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是否能索要赔偿 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日期:2021-05-14 阅读: 关键词:非亲生子女,上海子女抚养律师,上海专业婚姻家庭

  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薄。2007年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孙某上诉期间,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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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的外遇这一情形因而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时是否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及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后张、李双方争执不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王某享有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某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王某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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