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律师总结最高院发布《决定》的几个经典问答

日期:2022-11-01 阅读: 关键词:黄浦区律师,决定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发布了《最高发展人民通过法院进行关于信息修改〈民事诉讼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研究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需要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请跟着黄浦区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

黄浦区律师总结最高院发布《决定》的几个经典问答

  记者:发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对2001年10月30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 制定并发布了《民事案件条例》(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条例》)。《民事案件事由条例》自2008年4月1日实施以来,在便利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实施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案件。2008年《民事诉讼事由规定》需要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诉因进行补充迫在眉睫。经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立案庭、四个民事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的研究小组。 正式启动改造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课题组于2008年完成了《民事案由条例》的修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了《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事由规定的通知》(发〔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 请谈谈《民事案件附则》的修订过程。

  答:根据企业工作管理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发展人民需要法院研究室关于信息征集〈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修改自己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活动有关2008年《民事法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个人意见。绝大部分多数学生高级法院召开了中国所属辖区内各级地方法院认为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我们应当不断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学习小组在进行分析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行为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指导意见稿)》、《最高实现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黄浦区律师总结最高院发布《决定》的几个经典问答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课题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举办了“全国部分法院修改民事案件论证研讨会”。 部分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司法统计工作的高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参加了讨论,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建议。鉴于“海事纠纷”事由的特殊性,研究室和人民法院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对“海事纠纷”事由的意见和建议。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9家海事法院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2010年6月24日,课题组还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专职监事和律师座谈会。每次座谈会结束后,课题组认真研究和消化与会代表的意见,并多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民事诉讼法》(送审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法》(送审稿)的通知》。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两份初审草案。在修订过程中,课题组对提交审议的两份草稿进行了多次研究修订,先后对草稿进行了8次修改。可以说,这次对民事案件事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和地方各级法院的艰苦探索,是全国绝大多数法官努力和劳动的结晶。

  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遵循了什么原则?

  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确定了修改本案案由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是通过合法利益原则。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进行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环境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是实践原则。 案例成因应简单明了,易于使用,案例成因的制定应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应注重实用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通过建立四级案由制度,为当事人方便、立案和审判实践、司法统计、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第三,稳定性原则。从适度稳定的逐案制度出发,尽量不要对逐案制度和结构进行大的调整。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为适应环境侵权行为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工作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问题纠纷案由提升为世界第一级案由。按照我国侵权法律责任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其项下增补企业相关的侵权主体责任公司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首先,按照网络侵权产品责任法相关政策规定,列出了该法新规定的各种活动具体实施侵权风险责任产生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发生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学生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国侵权主要责任法相关国家规定,侵权损害责任法的保护研究对象可以为民事权益,包括一个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安全权益。这些对于民事经济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就是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通过产权等民商事权益发展之中,而这些都是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往往既包括数据权属确认劳动纠纷也包括直接侵权纠纷,这就为社会科学技术合理设计编排民事行政案件案由增加了学习难度。为了能够保持提高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利用交叉,此次论文修改将这些传统民事权益受到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成本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保险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他们一些教学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其他行业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系统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根据实际审判指导实践的需要,此次关于修改还增加重要部分或者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此次共修改用户第一级案由5个,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执行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记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事由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鉴于民事案件修订规定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订后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规范。

  首先,阐明了第九编“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案由的协调。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具体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所列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适用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竞争等其他部分下的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编“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编“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编“财产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二是学生明确了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各级中国人民对于法院不得将《民事法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工作条件,不得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得到相应案由可以通过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以及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是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案件的适用。对于那些带有点号(即“、”)名称的部分案件,应根据申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案件,不应直接引用所有案件。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争议”,应当根据具体侵犯的人身权益确定有关理由; “海上或者 Tonghai County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发生纠纷的具体水域确定有关案件,如“擅自使用驰名商品独有名称、包装、装修纠纷”,应当根据具体侵权对象确定有关案件。

黄浦区律师总结最高院发布《决定》的几个经典问答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黄浦区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黄浦区律师总结最高院发布《决定》的几个经典问答 http://www.lvshi112.com/hplvshi/252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