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律师所咨询逗猫被抓伤,养猫人该负责吗

日期:2022-03-26 阅读: 关键词:黄浦,律师所,咨询,逗猫,被,抓伤,养猫人,该,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9日14:00左右,当原告谢士光骑着电动汽车经营被告张英丽经营的苗顺超市时,他把车停在超市门口,把宠物狗抱到超市门口的笼子里,参观笼子里的小猫。原告蹲下来,把宠物狗放在笼子附近的地上。这时,超市的大猫从原告的左边跑了出来。原告站起来保护狗,大猫抓伤了原告的右手腕。原告谢士光随后前往古塔区疾控家园成人疫苗接种诊所接种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计2721元。被告赔偿原告200元。

  谢士光向一审法院起诉:1。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2721元的医疗费用;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原因:2021年5月9日14时许,当原告带着狗经过锦州松山新区博大雅居26号楼苗顺超市时,被超市经营者,即被告在本案中饲养的猫,抓伤了原告的右手腕。后来,原告去医院治疗,医疗费用为2721元。治疗后,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超市与被告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协商失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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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浦律师所咨询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把宠物狗抱在靠近小猫的笼子里,这在母猫眼中构成了威胁。由于原告先逗猫,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被母猫抓伤,原告犯了重大错误。被告经营的超市属于拥挤的公共场所。被告饲养动物,但没有圈养动物。绑绳或采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导致动物抓伤人,被告也有过错。被告辩称母猫不是自己饲养的,但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笼子里圈养了母猫,可以确定母猫是被告饲养的宠物猫。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事后接种疫苗和破伤风的费用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并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英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谢士光616.3元(2721×30%-200元);2.驳回原告谢士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士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原因:1。一审法院认定,在母猫看来,将宠物狗放在笼子附近的行为对猫构成了威胁。并认定上诉人先逗猫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在拥挤的地方饲养动物,未圈养动物。绑绳或采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导致动物抓伤上诉人,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不适用责任比例分担,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法院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并要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英丽辩称,第一,上诉人抱着狗逗猫,她先挑衅,猫认为它的幼崽受到威胁,所以她抓住了上诉人。事故发生后,我主动给了上诉人200元,注射发票一个月后才拿出来,一审只发了收据。黄浦律师所咨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在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一审法院确认事实属实,二审法院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当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由上诉人饲养的母猫在分娩期间存在危险,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谨慎管理的义务,并预测和避免动物造成的损害。客观上,可以履行但未能履行谨慎管理的母猫的义务,对母猫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黄浦律师所咨询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也应该知道动物在分娩期间更凶猛,狗和猫是天敌。然而,他把宠物狗带到笼子里看猫,导致母猫害怕保护幼崽,攻击它和宠物狗。显然,它对损害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被上诉人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上诉人自身存在的重大过失,合理分配责任的比例不不不当,二审法院不支持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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