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4月20日,安乐发到某(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度呃公司)工作。2011年4月20日,安乐发签收度呃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安乐发自2015年1月26日起未到度呃公司上班。2015年2月5日,因“安乐发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度呃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会主席均同意对安乐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5年2月4日,度呃公司参照《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三、劳动纪律3旷工(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安乐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故旷工累计6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2月5日,安乐发收到该通知书。度呃公司到劳动部门备案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记载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年2月5日,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2月27日,安乐发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度呃公司支付赔偿金4万元。2015年4月7日,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5号裁决书,驳回安乐发的请求。安乐发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度呃公司《员工守则》“三、劳动纪律3旷工(3)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内旷工累计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劳动合同”。2015年1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到度呃公司向安乐发送达传唤证,因安乐发涉嫌嫖娼,传唤其于2015年1月23日12时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安乐发行政拘留10日。
安乐发主张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并非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安乐发提交通话详单,该通话详单记载“2015年1月26日10时19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3分58秒,1月26日10时36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话时间2分42秒”。安乐发称,在被拘留期间曾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员季某友的手机给度呃公司热处理主管孙某澄打电话请假。安黄浦老西门律师乐发提交与郑某伟的短信内容,记载“下午两点青岛办公楼1楼会议室开会”,安乐发回复“都开吗?”郑某伟“不是”,安乐发“什么事呀?能透露一下吗?”郑建伟:“面谈”。安乐发称,被派出所带走时,是度呃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郑某伟发短信通知安乐发到单位办公室开会,随后被派出所带走的。
度呃公司称,在仲裁时才知道安乐发嫖娼被拘留,安乐发作为公司员工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安乐发所称在被拘留期间用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拘留所工作人员季某友的手机给孙某澄打电话请假的事不清楚,该通话详单不能证明是安乐发打的电话,也不能证明电话内容。郑某伟是度呃公司职工,短信内容不能证明郑某伟知道安乐发被拘留的事情。派出所的人员去度呃公司的时候说要了解相关情况,但当天安乐发休息不上班,郑某伟就把安乐发叫到会议室,然后派出所的人员就把安乐发带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对度呃公司的陈述安乐发称,被带走当天不上班,是被郑某伟用短信叫去单位会议室的。当时会议室就安乐发和派出所的2个同志,派出所的告诉安乐发涉嫌嫖娼,要求去派出所说明情况。安乐发跟着走到楼下的时候,人事处的人从窗户上对安乐发说,还那么严重?你去了有什么说什么。
黄浦老西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员工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员工于2015年1月23日从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公司上班。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员工作出处理,理应对员工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即使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员工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员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员工申辩的机会。员工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员工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安乐发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度呃公司直接带走,安乐发在拘留期间曾给度呃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度呃公司在解除安乐发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安乐发申辩的机会,且安乐发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度呃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安乐发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安乐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安乐发于2011年4月22日到度呃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3年零10个月,赔偿金为4万元(5000元/月×4个月×2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度呃公司解除与安乐发的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安乐发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安乐发于2015年1月23日从度呃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度呃公司上班。度呃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安乐发作出处理,理应对安乐发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即使度呃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安乐发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安乐发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安乐发申辩的机会。黄浦老西门律师本案中,安乐发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度呃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安乐发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安乐发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因此,度呃公司解除与安乐发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判令度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海市黄浦区行政处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