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四川北路律师应对购房临时加价房东行为

日期:2021-10-18 阅读: 关键词:虹口四川北路律师,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

  房东反悔,临时加价案例

  2019年,家住衢州的涂伟程经房产中介介绍,决定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安乐发的房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涂伟程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两个月后,涂伟程终于办齐了各项手续,而安乐发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

  涂伟程不同意,将其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安乐发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妻子同意,现在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涂伟程5万元定金。
 

  法院审理

        因安乐发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涂伟程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安乐发不履行合同义务,涂伟程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涂伟程今后购房成本,造成涂伟程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伟程与安乐发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涂伟程依约向安乐发支付定金后,安乐发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安乐发返还原告涂伟程定金5万元并赔偿涂伟程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虹口四川北路律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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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上涨,房东反悔怎么办?

  虹口四川北路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果本已达成协议,房东却因房价上涨反悔,那么房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夫妻一方私自签约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可能涉及以下法律点:

  一、无权处分不等于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但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丈夫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否则,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也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基于此强制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虹口四川北路律师如果丈夫擅自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妻子不配合过户,买方依然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合同虽然有效,但只在卖方(丈夫)和买方之间有约束力,妻子并无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夫妻共同房产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常见的买卖标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上海房产买卖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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