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律师讲解拒不执行判决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界限

日期:2022-10-01 阅读: 关键词:奉贤区律师,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我国,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要积极配合,不能妨害公务,那么妨害公务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区别,关于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奉贤区律师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奉贤区律师讲解拒不执行判决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在于:

  (1)犯法的主观方面不同。妨碍公务罪平日因此暴力、要挟要领施行,且行为人损害公务职员的行动必须发生在公务职员依法施行公务时期;而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责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2)犯法主体不同。妨碍公务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非凡主体,即必须是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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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指出的是,依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详细使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说明》的规定,负有施行人民法院讯断、裁定责任的自然人或单元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只需有执行讯断、裁定责任才能的,不论是不是采用暴力、要挟要领拒不施行,都可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则,鉴于接纳暴力、要挟要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动的严重性,2002年8月29日天下人大常委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说明》罗列的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中,曾经再也不包括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更是明确将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①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②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此,对于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定妨害公务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如果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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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它们去别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奉贤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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