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律师:律师开庭前,必须做好这四件事

日期:2022-09-29 阅读: 关键词:奉贤律师,开庭

  “舞台上一分钟,舞台下十年”律师在参加法庭聆讯前应有充分的准备。除了会议前讨论的论文打分、调查取证等问题外,奉贤律师提醒大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奉贤律师:律师开庭前,必须做好这四件事

  一、心理上的准备

  最近律师分类制度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大部分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有一个分级制度。由于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律师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初级律师,也称“初级律师”,是指刚刚取得律师执照,办理一些民事诉讼的律师。他工作的地方是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直属一个律师协会管理,但是不能在法院执业。第二种是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是指在律师行业执业并经律师协会认可后成为大律师。一般都是大律师办理一些重要的大案,但是大律师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必须经过和一般律所的配合。通常他们的案件会在高院审理,一些重要案件审理时可以戴假发。管理出庭律师的机构是律师协会。第三是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中国内地,律师一旦取得执业资格,就可以在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与任何诉讼活动。

  (一)不要自己期望通过法庭庇护

  通常,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是所有刑事诉讼的焦点。 律师参与审判是展示律师能力的平台。 毫无疑问,刑事辩护的真正水平是在法庭上。 在许多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审判中雄辩的雄辩令人印象深刻,有的甚至把法院比作刑事辩护律师的舞台。

  但显然,律师们不应指望法院在心理上保护他们。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本法的准确有效地实施。”打击犯罪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当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公共权力的自然“统一”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律师不与检察官打架,而是与审判人员“打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值得整个法律专业团体成员深思。

  (二)庭审的最终研究目的——“说服”

  法庭不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展示自己个人理想抱负、突出学生个人辩论技巧的舞台,庭审的最终研究目的是争取让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或者企业减轻、免除其刑事社会责任”的法律教育效果。如果将法庭比喻成手术台,那么对于律师展示我们才能的目的是救人而非卖艺。律师与当事人根据不同,法庭不是中国政治经济论坛,不是让辩护律师阐述我国个人思想政治文化信仰或政治生活追求的场所。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除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庭上没有辩护人的个人信息利益。律师在心理上必须更加明白,在庭审之前教师必须具有说服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主导辩护方开展过程中各项财务工作;在庭审中力争说服审判技术人员,让他们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让被告人的利益价值最大化;律师制度应当明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无法说服公诉人和审判机关,要尽最大努力做好准备。

  律师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准备,并在审判过程中努力做到:(1)法官认为律师充分讲事实,讲法律,不无理取闹;(2)检察官认为律师是辩方的真正反对者;(3)委托人认为律师是尽责的法律教师; (4)观众认为律师是真正的辩护人、优秀的律师、演说家。

  二、法律、法理基础资料、案例、司法实践观点等准备

  律师在开庭前,应当通过试卷、与被告面谈、调查取证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并分析和研究检察机关依据的各种刑事事实和证据材料,判断检察机关的起诉思想,掌握起诉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依据和原因。

奉贤律师:律师开庭前,必须做好这四件事

  律师还应当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本案涉及的法律,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能够正确、被告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公安、司法机关在整个公司诉讼工作程序中有无程序违法等。实践中,律师制度可以通过广泛收集具有以下数据资料:

  第一,查找涉及事实和犯罪的法律理论著作,如刑法教科书、法官著作、论文、人民日报、检察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第二,查找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事实和指控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信函,甚至规范性文件。

  第三,寻找相关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等。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或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尤其是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布、相关案例的收集分析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运用,具有很高的说服力。

  三、相关知识准备

  律师除了可以深入分析研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应当通过学习和了解自己案件中可能没有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如法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知识经济产权、证券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企业申请管理专家系统辅助设计人员必须出庭,共同参与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实践中,甚至发展存在一些其他学生专业教育知识结构决定一个案件定罪量刑的情形,如“上海虐童案”中控辩双方就“挫伤”这一传统医学信息概念问题展开竞争激烈争辩。二审法院一般认为:“上海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组织损伤不同程度鉴定书系依法定程序、采取社会科学教学方法方面作出,鉴定结论就是关于‘挫伤’的认定提供依据了《法医病理学》教科书,符合法医学理论通说及理论沿革,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指导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挫伤’的概念,目前公司并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们对此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现有法医学理论通说均认为挫伤包括了皮内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该概念在法医学理论沿革中亦未曾变更。《法医病理学》系卫健委规划的法医学科教师专业课程教材,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市场规范的情况下,将教科书内容作为当代医学鉴定的依据,是鉴定中通常这种做法,而上诉人李某琴及其辩护人所引用的《人体运动损伤风险程度鉴定评估标准释义》及《人体造成损伤重要程度鉴定服务标准选择适用指南》既非规范性法律政策文件,亦非有权机关所作司法解释,其仅系学术论文观点的一种,虽可在鉴定时控制作为本文参考,但不能当然否定教科书作为鉴定理论计算依据的通行做法,故李某琴及其辩护人提出该两部著作为世界权威解释、应优先适用的意见无法律及理论能够依据,不予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依医学著作认定本案挫伤的定义,从而导致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案头上的准备

  鉴于审判实践中审判时间短、程序紧,律师在开庭前不仅要像亲临其手一样了解案件事实,而且要做好案头工作的支持,避免审判工作的繁忙。 例如:

  首先,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资料必须贴索引纸,以便及时核对;

  第二,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完整打印出来,让整个论述和引用时语气连贯;

  第三,从学术研究专著上摘录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相关概念,法庭进行辩论时可能会出现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发展顺序列出来,有利于学生梳理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通过画一张法律社会关系的联络图;

  第四,准备白纸、铅笔、彩笔等办公用品,解决电脑色彩太冷、页面焦点不突出、打字慢的问题。

  此外,律师还应准备服装、案件、电脑等。例如,《河南省律师仪容标准》规定,律师出庭审理下列案件时应当穿律师服: (1)新闻媒体现场拍摄; (2)示威或者观察安排; (3)社会影响大,观察人多。律师出庭或者仲裁其他案件时,应当穿律师服或者深色西服,夏季穿浅色长袖或者短袖衬衫。这对律师形象的塑造有积极的影响。

  在开庭前确定辩护方案,律师通过阅卷、分析所有案卷、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沟通、调查取证等方式完成所有辩护工作后,他应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与被告人充分协商,确定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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