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很多律师对此还不是很了解,今天金山律师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量刑进行程序辩护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对于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是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程序的主体,享有通过一系列相关诉讼基本权利,自然环境包括学生参与国际法庭审理程序中的量刑程序设计并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当事人积极参与量刑调查和辩论,了解影响量刑程序的情况,并发表量刑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保障了当事人在学习刑事诉讼中的主体社会地位,是司法管理民主的重要作用体现,同时,也有一些利于企业查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促进量刑活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要求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诉讼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间可以自己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应当及时采取更加切实得到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调查,在量刑辩论教学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量刑发表审计意见,并知悉量刑的结果和理由。
二、法庭辩论中的量刑辩论顺序
1、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法庭调查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集中阐释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即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就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和根据。
2.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就量刑发表意见。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直接侵害犯罪行为的客体。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辩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刑罚类型、刑罚范围、刑罚执行方式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阐述其理由。此外,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可以在参加审理时就量刑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进行设计答辩并发表量刑指导意见。作为一个被告人,量刑问题是继定罪问题分析之后其最为关心的问题原因之一。
辩护人应注意量刑过程和量刑结果。 因此,在量刑辩论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应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和发表意见。 特别是,辩护人应当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范围和执行情况。 说明应当给予被告人减轻、减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并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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