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纠纷律师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相关案例

日期:2021-05-17 阅读: 关键词:股东纠纷,股东纠纷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本文借鉴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是否有共识(即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已设立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是否有效分为有效和无效;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其效力是否存在缺陷,可分为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上有未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四种情况。

  根据上述分类,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种类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撤销。

  二.如何撤销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可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股东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具体条件如下:

  1.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股东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判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根本评价标准是该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过了这个期限,权利就没了。

  股东提起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刘某提交的3份公司章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351、4537、4539、4937、4938号公证书、某某国际公司及某某信息公司工商注册材料、起诉书两份,艺进娱辉公司提交的2003年12月16日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签到簿、同意《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和住所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的决议、同意《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议案》、同意《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相关案例

  结合上述,某某科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5份决议当中,涉及公司名称、设立宗旨、经营范围变更的决议内容,系对上述决议内容投赞成票的股东以修改公司章程的合法形式,为自己利益,滥用股东权利所形成,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内容有违公平、合法原则,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上述决议中的其余部分,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围,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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