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顾问讲解刑事审判监督会加重刑罚吗?

日期:2022-09-30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顾问,加重刑罚

  法院是审理案件、维护公平的地方,但现实生活中法院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公平,为了避免法院犯错,更好的维护公平,人民检察院会对法院案件审理具有刑事审判监督权力。而案件当事人会担心加重刑罚。上海法律顾问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上海法律顾问讲解刑事审判监督会加重刑罚吗?

  法学界对于传统的观点我们认为:审判进行监督管理程序设计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它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方针,重新审理后可以通过减轻或者被告人刑罚,也可以进一步加重被告人刑罚。

  然而,近年来,不断进行有的一些学者通过提出,不仅没有上诉问题不能加刑,而且对于再审也不应加刑。理由分析如下:第一,审判管理监督工作程序地设立企业宗旨,主要是社会救济被错判的原审被告人,如果我们规定再审后可以加刑,这就要求会使学生他们产生顾虑重重,不敢申诉,从而使错案难有纠正的机会,有违设立独立审判质量监督控制程序的初衷。第二,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能够得以全面贯彻的一道重要屏障。我国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的人民法院或者变相加刑,将量刑偏轻的案件在第二审维持原判后,再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这种传统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学习研究。第三,再审不加刑符合中国国际上的刑事法律诉讼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当前这个世界诸国刑事责任诉讼法典,大都明确规定了再审程序设计不得出现恶化被判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日本成为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审判比原判决刑罚更重的刑罚。”有些不同国家文化即使允许再审加刑,也规定具有十分缺乏严格的条件,如原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公诉被告人单独使用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公诉被告人的利益关系提出的,或者是公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方面内容不得作出这样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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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所有再审案件都不能加刑。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自诉人再审、被害人上诉再审的,原判决过轻的,可以减刑。 为此,《再审庭审规定》指出,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增加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原共同被告(原共同案件上诉人)的一部分不能出庭的, 再审法院也不得增加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未出庭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人员解释》吸收《再审开庭规定》的合理设计内容,在第三百八十六条具体规定:“除人民对于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企业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这一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学生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样可以规定,不仅能够清楚自己明确,而且这种表述方式更加具有简单、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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