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房产律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

日期:2021-01-28 阅读: 关键词:离婚诉讼,离婚财产诉讼,离婚房产纠纷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民法典是民事审判部门处理的一种案件。但离婚诉讼中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又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常常成为离婚纠纷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离婚诉讼双方对房产的争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变得更加白热化。再加上房价持续攀升,房产日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主要的财产形式。但由于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房地产政策,导致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同时也存在着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名下,抵押购买房产,父母赠予房屋,房改房等多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正确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财产的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婚姻房产律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

  住房类型的划分,根据其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类型表述,可以根据住房的用途、住房的性质、住房的结构等进行分类。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屋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根据房屋产权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商品房、成本价住房、标准价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

  多种不同类型的产权房的出现,是与我国住房政策的变化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住房政策先后经历了福利分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阶段,且购房形式的多样化使其产权归属日趋复杂。文章着重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几种类型,并就如何处理这类纠纷进行了探讨。

  第一,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第三人名下的认定与处理。

  产权的取得以房屋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开的效力。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代表登记的情况。有些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夫妻的单方名下,或登记在子女、父母等第三者的名下。对于此类房屋的认定,夫妻离婚时应区别对待。

  (1)确认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登记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归其单方所有,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该房屋是由其个人出资购买或者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关于父母为其出资购买的规定。

  (2)确定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屋。事实上,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主张房屋归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纠纷,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区分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形。这样,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也不能认定夫妻在购买该房屋时就已经知晓了其真实意思。如果确实是把房子给了未成年子女,那么把房子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暂时归直接抚养的一方所有;如果房子没有给未成年子女,那么把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较合适。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在目前较为常见。这样的话,不动产一般都登记在首期付款人的名下。关于这类房产在离婚时的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离婚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将这类房产返还产权登记机关,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产权登记机关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的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补偿。

  婚姻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婚姻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赠与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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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传统习惯,父母通常不会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给哪一方,而且很少有父母会在孩子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表示房子和孩子配偶没有关系。而且当前房价压力与离婚率增高并存,父母倾家荡产为子女买房子,一旦双方离婚出资父母不但在感情上受伤,在经济上也会受损。结合“产权登记主体”和“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规定,可以使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性化,有利于平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认定与处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城镇居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自愿出资购买的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一方婚前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拥有房改房。按照房改政策卖房的价格并非单纯的房屋市场价,该价格实际上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级等福利待遇,如果夫妻一方按当时的购房款购买了该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鉴于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应首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则必须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也没有因此利益受损,否则更适宜认定为共有。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前提下可以适当多分捐助者的份额。

  (2)房改房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处理。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离婚诉讼中不能判决该房屋归谁所有或如何分割,只能判决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的,离婚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违建一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违建合法化之前,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建,还是判定违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

  有根据的因此,这类纠纷不能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对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收益,不像一方将违法建筑出租所收取的租金那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得的利益,另一方显然是不公正的,但是,对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处理。

  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以上房屋类型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仅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情形,并不能涵盖目前存在的所有房屋类型,如公租房、私房、拆迁安置房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为被告。

上海婚姻房产律所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

  一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分割权利。夫妻任何一方的共同财产,无论其来源和贡献大小,均可依法分割。

  二、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妇女与男子相比,获得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的能力普遍存在一定差距。适度地给予妇女更多的财产份额,可以使她们在离婚后有更好的生活保障。依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将房产作为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一种财产类型,女方可以更好地照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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