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诉案件在疫情期间应该注意什么?

日期:2020-03-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涉诉案件在疫情期间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证据的留存都有一定的困难,那么企业涉诉案件在疫情期间应该注意什么?
 

企业涉诉案件在疫情期间应该注意什么?

  一、是关注诉讼时效。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前文分析,如若民营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依法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此外,我们也建议对于请求权时效临近届满的,企业应积极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

  二、是维护期间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83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因疫情而耽误期限的,要积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比如上诉期间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上诉的,在申请执行期限将要届满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申请执行的,均应当积极申请顺延期限。此外,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等商事交易常用增信措施,均存在期限问题,如《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复工时间,但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因此,对于假期内已经届满的期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此,《北京法院12368热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已经明确,可参考借鉴。

  三、是妥善留存证据。

  上海律师事务所:证据之所在,胜负之所系。《合同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遇到的情况不一而足,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程度上具有差异,企业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必须证明自身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客观不能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基础。

  因此,杀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道路封闭的现场照片或视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函件,与对方的短信、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此外,对于涉外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因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相应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各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进一步做好与相对方的沟通、交涉,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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