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掺假刑罚入罪规定是什么

日期:2019-05-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咨询我外甥参加同事朋友聚会,在自己租房里聚餐。聚会期间有2个朋友发生矛盾,其中1人的朋友扇了另1人一个耳光,然后被打的人回扇了几下,之后,第一个动手打人的人电话叫人,叫来了3个人。来人后,对方动手了,我外甥先是劝架,后来也参与了打架。为了防止矛盾扩大,聚餐的一个同事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将所有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当天就将7人进行了拘留。其中1人收到拘留通知书,以寻衅滋事罪名义拘留的。我们还未收到通知书,去派出所询问,被告知已经寄回当地派出所。请问朋友同事间发生矛盾,打架属于寻衅滋事吗?会判刑吗?该如何申诉?

  上海刑事律师解答需要看当时具体情况,从你描述的情形看,应该不会判刑,按你所说,不应构成寻衅滋事。如被刑事拘留,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情、提供辩护。

  咨询聚众斗殴刑事拘留三个月后开了一次庭没有宣判,距开庭已经四个多月了为什么还不开第二次庭?也不判?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解答要看案件具体情形,建议咨询法院。

  掺假的刑罚入罪规定是什么?

  掺假的刑罚入罪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依照刑法规定应于处罚的行为。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个人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运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末遂)定罪处罚。因此,认定本罪及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伪劣商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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