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等于被告?上海法律咨询网如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日期:2021-06-02 阅读: 关键词:被执行人,追加被告申请书,上海法律律师事务所

  执行程序是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种司法程序,是在审判程序终结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程序。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阻碍我国民事案件当事人实现权力的难题。

  而想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离不开被执行人、可被执行财产这两个因素,一个有经济能力的被执行人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执结的首要前提。

  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往往认为被执行人就等同于被告,在申请执行时仅将判决书中的被告列为被执行人,但殊不知在特定情况下,案外人亦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而每增加一被执行人,都有可能使执行案件取得更多的财产线索,进而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上海法律咨询网 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当下法律制度中有关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法律规定,梳理、分析如何通过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达到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

  一、法律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一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含申请执行人也包含被执行人,笔者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分为两种情形:

  一、因原被执行人消亡,由其权利、义务人承继其权利义务,而被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因原被执行人消亡,无法继续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几乎必然会产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故一般大家不会忽略掉变更和追加相关主体。故此种情形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在下文中仅就相关情形予以告知,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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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被执行人仍存续,但因某些特殊原因,与其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对部分或全部案件债务亦承担责任,从而变更、追加该相关主体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形。此种情形便是今天本文所谈论的重点,也是容易被大家忽略掉的潜在被执行人。

  二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因原被执行人消亡,追加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能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拒绝承担执行义务,因此该条款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其遗产,这也是原被执行人消亡后,唯一不发生变更、追加法律行为的情形。

  2、被执行人合并时的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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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532927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 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17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17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上海法律咨询网

  申请人:XXX

  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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