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隐瞒婚姻状况入职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律师咨

日期:2020-09-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找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咨询:入职时隐瞒了婚姻状况,在被辞退时公司应该给予2倍工资的赔偿吗?

上海隐瞒婚姻状况入职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律师咨

  【案件概述】2017年11月15日,蔡某珍通过应聘入职中唐艺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时,蔡某珍为离异状态,但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中填写为“未婚”。

  同时,《员工入职表格》“特别提示”一栏中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蔡某珍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珍的预产期为2018年10月6日。6月12日下午起,蔡某珍因怀孕生产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蔡某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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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蔡某珍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珍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蔡某珍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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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步说,即使因蔡某珍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做出就业歧视行为,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司和蔡某珍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始终未与蔡某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蔡某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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