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征用了,但由于房屋建在原硫酸厂的原址上,村民担心影响自己的健康,因此没有签署搬迁协议,拒绝签署征用方发出的通知。没想到被征收方会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转移到村委会设立的公共账户后直接拆除房屋。法庭会怎么说?今天,上海诉讼律师来到案件现场,谈谈面对拆迁,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争取合法权益。
张女士在洛阳的一个村子里自己盖了一栋房子。2018年,由于村庄重建项目(河道治理) ,申购人成立了一个指挥部。总部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了拆迁通知,表明张女士的房子在搬迁范围之内。
因补偿不合理,张女士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2019年3月14日,指挥部向张女士发出《征地登记通知书》;3月15日,总部再次出具《产权登记通知书》,张女士拒绝签字;3月17日,总部终于下达了《财产赔偿限期交付通知书》。
2019年3月20日,在三份相关“通知”陆续送达之后,司令部未经张女士签署补偿和安置协议就拆除了她的房屋。
随后,张女士委托上海诉讼律师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违法。张女士认为征收方通过提供的安置房建于硫酸厂旧址、土地利用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危害社会健康,故未签协议。在此发展情况下,征收方为我们实现城市拆迁工作目的,采取断水断电、垃圾堵路、封条封门等一系列相关违法强拆手段,最后又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用户权益。
征地方认为,2018年9月27日 XX 市村全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通过,但经多次沟通,张女士仍拒绝与征地方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指挥部依法下发了财产登记通知、财产补偿通知、及时交房通知等文件,并将补偿金全额转入村委会设立的公共账户,张女士可随时提取。然而,张女士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交房,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可以认为,指挥部系征收方成立的临时政府机构,其拆除工作行为方式应是受征收方委托而实施的,故后果我们应当由征收方承担。本案的拆除行为是在集体进行土地征收管理过程中企业实施的事实行政人员行为,征收方在未达成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张女士房屋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没有关于中国集体主义土地征收的相关制度规定。因此,2019年8月6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张女士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违法。
对于该案,上海诉讼律师表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及房屋应当先补偿后征收。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单方将征收补偿款转入村委会的账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由于征收方不具有强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即使在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收拆房屋的过程中,居民直接拒绝签署收藏家签发的文件和材料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建议村民在面临征用、拆迁时可以咨询上海诉讼律师,根据情况选择协商、诉讼等方式,以达到有效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