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被别人陷害过吗?上海诉讼律师告诉你其实对方已经构成了报复陷害罪

日期:2022-09-15 阅读: 关键词:上海诉讼律师,报复陷害罪

  上海诉讼律师前段时间处理了一起报复陷害案件,最终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答复。很多人都听过这个罪名,但不是很了解,今天上海诉讼律师就带你重新认识报复陷害罪。

你有被别人陷害过吗?上海诉讼律师告诉你其实对方已经构成了报复陷害罪

  一、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法都侵犯了国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和国家组织的失常举止,都有谗谄别人的有意。其主要差别在于:(1)犯法主体分歧。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组织事情职员;而诬陷谗谄罪的主体则可所以任何国民。(2)犯法目标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而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而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则可能是任何自然人。

你有被别人陷害过吗?上海诉讼律师告诉你其实对方已经构成了报复陷害罪

  【案例】金某是某局局长,他的老婆陈某也在该局做财政事情。财务科事情职员顾某发明陈某有贪污、调用公款之嫌,就向局向导和下级党委作了反映,经无关部分查账查出陈某贪污公款近两千元。陈某是以遭到行政惩罚。金某身为局长没有精确对待此题目,挟恨.在心,乘机报仇。有一次发工资时,金某因公外出,陈某抱病在家,顾某将他俩的人为亲身送到他们家。不久金某回家,夫妻俩谋害后,由金某诬害顾某乘别人不在之机,强奸了他的老婆,并掳掠了代价700元的腕表。金某一壁利用职权,责令顾某停职检查,一面指使其妻向公安机关检举顾某犯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并提供伪证,致使承办该案的某公安分局在调查中走了弯路,误将顾某拘留审查。后经反复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依法逮捕了金某和陈某。

  本案中,金某的行动组成报复陷害罪仍是诬陷谗谄罪?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应定报复陷害罪;第二种看法,应定诬陷谗谄罪;第三种看法,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第一种看法觉得,本案行为人金某身为局长,因被害人曾告发过其老婆的贪污究竟而发生报仇动机,滥用权柄,对被害人举行报复陷害,以致被害人的人身康健遭遇紧张侵害,吻合报复陷害罪的全数组成要件。第二种看法觉得,金某逾越了本人的权柄指使其妻有意伪造究竟并作伪证,向公安组织检举,虽然金某利用了职权对顾某实施了打击报复,但金某的主要目的在于使顾某受到刑事处罚,而且金某指使其妻捏造顾某强奸和抢劫的事实来诬告陷害顾某,最终导致顾某受到刑事拘留,情节严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金某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顾某进行报复陷害,擅自决定责令顾某停职检查,其已构成报复陷害罪。另外行为人金某又指使其妻捏造顾某强奸和抢劫的事实并作伪证诬告陷害顾某,最终导致顾某受到刑事拘留。金某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各自独立成罪,不能作一罪处断,而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上海诉讼律师觉得,在本案中,金某实际上只实行了一个伤害社会行动,同时触犯了数个分歧的罪名,这类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设想竞合犯。关于设想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审讯实践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原则,故本案应按诬告陷害罪来定罪量刑。

  二、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法客体分歧。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民依法享有的指控、申说、品评、检举等民主权力,同时也妨害了国家组织的失常治理举止。袭击报仇证人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首要客体是国家法律组织的失常举止,它抉择了该罪的类罪归属,即类属于妨碍法律罪。次要客体为国民依法享有作证的民主权利,任何国民只需知道案件事实都可以作为证人,具有作证的权利。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里,公民作证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体现。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处理的关键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

  2.犯法主观方面不完全沟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应用手中的权柄,假公济私,对别人举行报复陷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应用权柄是本罪主观方面行动的一个必备要件。袭击报仇证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不利用手中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

  3.犯法工具分歧。本罪的损害工具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举报人。袭击报仇证人罪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

  4.犯法主体分歧。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唯独国家组织事情职员能力构本钱罪,向细胞孕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党和军队系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

  三、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所谓滥用权柄罪,是指国家组织事情职员逾越权柄,私自抉择,处置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法客体分歧。本罪属于侵占国民民主权力的犯法,其犯法客体是庞杂客体,即首要侵害了国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力,此为首要客体;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此为次要客体。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法主观方面分歧。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权柄、假公济私,对别人举行报复陷害。滥用权柄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权柄,并致使了大众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本罪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3.犯法工具分歧。本罪损害的工具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举报人这四类非凡身份的国民。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对象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而且被侵害的人没有身份限制。

  4.犯法客观方面分歧。对本罪而言,行为人明知本人对控告人、申诉人、品评人、举报人的报复陷害行动会侵占他们的民主权力并妨碍国家组织的失常治理举止,但仍然踊跃寻求这类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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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知道,如果别人陷害你,那对方已经构成犯罪,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上海诉讼律师对于此案件非常有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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