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站旁律师谈前日的暴力执法该当何罪

日期:2021-09-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虹桥站旁律师,暴力执法,急性中毒

  就在9月15日,江苏某某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城管被曝在收缴一老年摊贩的秤砣时暴力执法,抢夺杆秤,拎起老人使劲摔在地上。16日,某某市警方通报城管拎摔卖菜老人:涉故意伤害,行拘15日罚1千元。通报显示实施故意伤害违法行为的吴某为街道城管协管员,那么,协管员能否单独执法?如若协管员可以单独执法,他的执法权从何而来?类推协警执法时必须有正式警员带领的明确法律规定,城管协管员也不具有执法权,上海虹桥站旁律师说必须要有具有编制的城管带领,本案发生时具有编制的城管员身在何处?眼睁睁的看着吴某实施不法行为而不阻止?


  为何每隔一段时间,“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都会出现?仿佛魔咒一般,迟迟打破不了。首先,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城管法律法规来指导,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立法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城管管理条例,各自为政。而且城管部门没有处罚权,“暂扣”是法律赋予城管唯一刚性手段,往往暂扣环节也是矛盾集中点,很多惨痛的事情都是在这一环节发生。上海虹桥站旁律师其次,有些城管队员素质较差,服务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也缺乏与执法对象的沟通技巧;另外,执法对象也存在不配合执法,甚至无理取闹,增加执法难度。

 

  如果说吴某拧老人的行为事发突然且时间较短,无法及时阻止。那“夺走老人手中杆秤”、“举称下砸、把杆秤压折了,顺手扔到路边”的连续多次违法行为,城管员总能发现并制止吧?如若前期的违法行为能阻止并批评提醒,还会有后期的故意伤害这等严重违法行为嘛?退一万步讲,城管执法不需要具有编制的成员带领(真有如此规定,该规定也是有问题的,笔者懒得去找相关法条了),城管单位是否对协管员进行了充分必要的培训?是不是重业务轻思想建设(只布置任务不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如若吴某所在单位未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具有开展培训职责的人员也应当承担玩忽职守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应对吴某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乃至主要领导进行追责?
 

  那怎么打破“城管暴力执法”的魔咒呢?一方面,国家要制定和颁布全国性的城管法律法规,明确城管队员执法的边界,赋予城管应有的处罚手段,比如开罚单等。此外,各地方政府既要兼顾城市的“面子”,也要考虑到小贩的“肚子”,比如可以开设小贩集中疏导点,某些区域可以适度放开等,灵活处理。另一方面,各地方城管部门要提高城管队员的招录门槛,加强对“德”的考察,加强柔性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培训,明确执法的目的,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对城管队员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倒逼其提高执法水平。

 

上海虹桥站旁律师谈前日的暴力执法该当何罪
 

  被告人石蕊慈款系,负责刁镇环卫所与垃圾转运站全面工作,根据一岗双责要求,负责本站、所的安全运行工作。济南市某某区环卫管护中心与被告人石蕊慈款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石蕊慈款系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协调处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运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强对保洁员、驾驶员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019年9月4日上午,济南市某某区垃圾转运站准备清理生活垃圾压缩池内垃圾及堵塞的外排污水管道,被告人石蕊慈款通过副所长牛某安排刁镇片区片长张某某找人清理,张某某安排保洁员李某、郭某、高某,被告人石蕊慈款安排转运站职工索某共同进行清理,张某某现场监护。13时50分许,李某、郭某、索某将木梯顺到检查井,李某通过木梯下到检查井内疏通管道,郭某、索某将木梯抽出检查井,之后郭某在井上监护,索某离开寻找疏通工具,李某下到井底即感到不适,要求将木梯顺下、上井,但随即瘫倒在井内。郭某呼救,索某试图下井施救,因下井后感到呼吸不畅、头部不适遂上井。被告人石蕊慈款等人听闻呼救声赶至事发地点,后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19消防电话,并向某某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汇报。上海虹桥站旁律师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陆续赶到现场。14时50分许,李某被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来,经医生现场检查已无生命特征。

 

  被告人石蕊慈款身为刁镇环卫所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落实上级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未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被告人石蕊慈款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李某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死亡。
 

  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李某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因素进行检测、未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吸入检查井底部积存的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H2S)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蕊慈款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济南市某某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石蕊慈款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蕊慈款受济南市某某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任命担任刁镇环卫所所长及垃圾转运站站长,系刁镇环卫所及垃圾转运站安全责任第一人,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职责,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蕊慈款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石蕊慈款的辩护人提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等责任主体是单位,不是科室,被告人石蕊慈款无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


  (1)某某区环境管护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各科室、队、所、站等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队所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被告人石蕊慈款系刁镇环卫所所长,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其系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2019年3月,某某区环卫管护中心与被告人石蕊慈款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根据《安全工作责任书》石蕊慈款系刁镇垃圾转运站、环卫所安全运行工作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运行、隐患排查、协调处理等工作;制定本科室安全运行工作方案;定期加强对保洁员、驾驶员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3)被告人石蕊慈款身为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了解检查井属于有限空间,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石蕊慈款身为刁镇环卫所、刁镇垃圾转运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中疏忽大意,不认真履行职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上海虹桥站旁律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石蕊慈款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海刑事律师免费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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