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吗

日期:2021-05-14 阅读: 关键词:拆迁行为,上海市房屋拆迁,上海拆迁法律

  60天内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申请人必须是房屋的被拆迁人;

  2、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是否领取拆迁许可证,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划的拆迁期限及范围内实施拆迁;

  3、审查房屋是否经正当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项目及最终作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审查行政裁决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案例】

  2015年初,毛巾厂在其厂房范围内搭建雨棚。2015年4月22日,区城管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向该厂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毛巾厂于4月27日前自行整改。2015年8月13日,该局在未下发强制处罚书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拆除了雨棚,并将不属于拆除范围的围墙一并用推土机拆除。

  2016年1月22日,毛巾厂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3月31日,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毛巾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驳回了毛巾厂的行政复议申请,毛巾厂不服,于2016年4月20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原告雨棚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另,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区城管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而且区城管局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案涉雨棚及围墙系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吗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行为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城管部门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即为无法定授权。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程序违法。上海拆迁法律 若规划部门没有对违法建筑出具认定意见,也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强制拆除对象是违法建筑,那么城管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人民法院对城管部门符合上述情形的强拆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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