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园律师浅谈应否拥有宅基地补偿

日期:2021-12-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梅园,律师,浅谈,应否,拥有,宅基地,补偿,

  案例:再审申请人李晓峰对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州区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拒绝接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湖北省银行21号行政赔偿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审查已结束。
 

  李晓峰申请再审,涉案房屋为合法房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不赔偿合法建筑,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是房屋征收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一、二审法院根据《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混淆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本案赔偿金额以襄州区政府赔偿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确定,涉案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事实公平合理确定。襄州区政府应当全面、充分地赔偿其室内物品的实际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经上海梅园律师审查,襄州区政府对李晓峰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对李晓峰造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的调查,涉案房屋下的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李晓峰购买宅基地后,虽然向襄阳县张湾土地管理处缴纳了购买宅基地的款项,但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涉案房屋未经规划许可。因此,涉案房屋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对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晓峰对涉案房屋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对于本案的赔偿标准,虽然本案是房屋征用造成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对李晓峰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不当的赔偿标准。

 

  上海梅园律师综上所述,李晓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凤的再审申请。

 

上海梅园律师浅谈应否拥有宅基地补偿
 

  律师分析一: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难以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当事人购买该宅基地后虽然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当事人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
 

  律师分析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建造农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律师分析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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