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律师看帮助他人跟踪,被跟踪人死亡要担责吗

日期:2022-02-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长宁,律师,看,帮助,他人,跟踪,被,人,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慕一(女)因多次收到他人以微信方式匿名吐露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信息,慕一怀疑该匿名人员为其朋友王二(女),慕一对王二怀恨在心,遂产生报复王二,将王二与安三(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告知安三的妻子梁四(女),达到让王二丢人的想法。

  2016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慕一将梁四的微信号、王二的住址、安三的车型等信息告诉被告人孙五(男),要求孙五添加梁四为微信好友,将王二与安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告诉梁四。被告人孙五利用他人身份办理电话卡并注册微信号添加梁四为好友,于2016年12月22日开始主动与梁四聊天并以“看不惯”为借口向梁四透露安三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同时提出帮助梁四以跟踪、蹲守的方式获取安三与王二在北岸新城509号楼五楼住处同居一室的证据,梁四对被告人提议也表示配合接受。后被告人孙五将帮助慕一出气、引导梁四的想法告诉被告人邵六(男),并先后四次伙同与邵六来到王二住处楼下查看。其中一次孙五指使邵六以佯装买楼看房的方式进入王二家查看,获取安三是否在王二家的信息。

  2016年12月25日22时许,梁四与朋友去饭店吃饭过程中发现安三,梁四怀疑安三驾车前往王二家,遂与朋友驾车跟踪安三,后发现安三驾车来到北岸新城509号楼楼下与王二见面,二人聊几句后上楼,梁四微信与孙五联系询问王二住宅号,孙五告知梁四他亦在附近,同时拍下安三的车用微信传给梁四并告知王二家住在509号楼,王二家窗户亮着,二人应该共处一室。在得知梁四已带人准备上王二家后,孙五、邵六离开现场。

  梁四带领亲属及朋友在王二家门口蹲守多时未见安三出来后,以敲门、砸门的方式欲进入室内,安三听见梁四声音后欲从王二所住五楼小卧室窗户爬下楼躲避,不甚坠楼死亡。


  【司法观点】

  慕一为满足其个人不当私欲,达到毁损B声誉的目的,指使孙五向D提供涉及B与D丈夫C之间个人关系等敏感隐私信息。孙五将慕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伙同六多次搜集的信息提供给D。

  慕一、孙五、六所实施的行为虽意在B,但对D跟踪和顺利发现其丈夫行踪起到帮助作用不可避免地加剧了D的家庭矛盾。

  慕一、孙五、六的行为主观上是为达到不正当的个人目的,对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人家庭和谐的后果采取漠视和放任的态度,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破坏了他人家庭日常生活的和谐与安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的死亡是由于其为躲避妻子D的寻找而自行采取危险方法坠楼身亡的。C采取危险方法躲避妻子及产生死亡的后果既不是三被告主观犯罪故意,也不是D及一般人所能预见的,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C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但,三被告人利用他人敏感隐私信息挑唆、怂恿、配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D不能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主观上动机低劣,手段违法,客观上加剧他人家庭夫妻矛盾,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和睦,所实施的行为作用于他人家庭偶然地产生特殊的结果,三被告人对C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
 

上海市长宁律师看帮助他人跟踪,被跟踪人死亡要担责吗
 

  【裁判要点】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2刑初119号认为,被告人慕一为满足其个人不当私欲,达到毁损王二声誉的目的,指使被告人孙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提供涉及王二与梁四丈夫安三之间个人关系等敏感隐私信息。被告人孙五将被告人慕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伙同被告人邵六多次搜集的信息提供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三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虽意在王二,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跟踪和顺利发现其丈夫行踪起到帮助作用不可避免地加剧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的家庭矛盾。

  上海市长宁律师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是为达到不正当的个人目的,对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人家庭和谐的后果采取漠视和放任的态度,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破坏了他人家庭日常生活的和谐与安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慕一提出犯意、提供部分信息、出谋划策,被告人孙五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告人邵六未参与犯罪全部过程,是在被告人孙五的指使下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对于部分信息的形成起到帮助作用,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慕一、孙五为主犯的意见应予确认。对邵六以从犯论处更为妥当。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H乙、邸G、梁四、安H甲认为三被告人为追求违法目的,通过违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方式实施犯罪,最终导致安三的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与安三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05,10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安三的死亡是由于其为躲避妻子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的寻找而自行采取危险方法坠楼身亡的。安三采取危险方法躲避妻子及产生死亡的后果既不是被告人主观犯罪故意,也不是被告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及一般人所能预见的,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安三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三被告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但上海市长宁律师同时认为,三被告人利用他人敏感隐私信息挑唆、怂恿、配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四不能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主观上动机低劣,手段违法,客观上加剧他人家庭夫妻矛盾,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和睦,所实施的行为作用于他人家庭偶然地产生特殊的结果,三被告人对安三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

  综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损失后果和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被告人慕一补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被告人孙五补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万元、被告人邵六补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万元较为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慕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五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邵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慕一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I(安三的父亲)、邸G(安三的母亲)、梁四、安H(安三的女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人孙五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I、邸G、梁四、安H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人邵六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I、邸G、梁四、安甲经济损失2万元。

 

上海市长宁律师看帮助他人跟踪,被跟踪人死亡要担责吗 http://www.lvshi112.com/cnlvshi/173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