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2018年5月的通知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吃、穿、住、行、用、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文化消费等。上海律师咨询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进行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种类主要内容分为八大类: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技术服务、医疗保健、交通网络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企业商品和服务。具体的认定问题可以通过参考上面两个不同角度来界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要求债权人充分证明贷款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不一定,法院对债权人的要求有: 尽职调查义务、审查债务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目的等。在实践中,法院对单一债权人或同一债权人的债务少于一定数额的情况下,很容易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最新统计,法院以“家庭日常需要”为由,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为18万元,其中大部分为数千至数万元,不超过10万元。
那么,是否意味着20万以下的金额,或者说10万,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不完全是。富阳法院(2018)浙0127民初3298号判决书也将4、5万元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主要是因为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且两被告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他们不知道本案涉及的债务,事后也没有批准。
从这个案例研究当中对于我们教师可以通过直观地感受到,法院在处理个案是否属于自己家庭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的问题上,还是会做实质性的审查和认定,并不是说金额低于某个数,就一定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合分析考虑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负债金额大小;
2、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交易习惯;
3、家庭生活富裕程度(负债金额与家庭经济收入、消费行为是否匹配);
4、夫妻关系是否和睦
5、借贷交易双方的熟识工作程度;
6、借款名义;
7、资金流向。
“住在一起”是什么情况?该统计数据显示,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借款:
1、由夫妻双方共同发展使用,用于归还夫妻之间共同进行债务/未举债的配偶所负债务
2、用它买房子/付清抵押贷款
3、用于购买车辆
4、用于家庭装修
5、用于对外投资,如购买公司股份、合伙企业股份等。
上述原因可归因于丈夫和妻子共同使用债务,或夫妻之间形成共同财产。
“共同经营”如何认定?该统计数据表明,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一般生产经营”借款:
1、夫妻股东/实际成本控制人,男女双方企业均为分析公司通过股东,或者为公司的实际进行控制人的情形。比如:
(2018)浙江共和国0109号第7251号判决,基于男女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并且借款的目的已被商定为购买织物,被裁定为丈夫和妻子共同生产和经营所招致的债务。
(2017)浙0102民初第5745号判决法院认定,债务发生期间,男女双方均实际控制和经营该公司,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2、一人公司/自雇人士,例如:
(2018)浙0102第1689号判决书认定,男方经营公司的行为具有家族经营的特征,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3、借款用途。比如:
(2018)浙01民终2345号判决法院可以认定举债是为了归还男女双方发展以及管理公司通过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以此认定为举债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产方式经营。
4、债务用于独资经营,夫妻共同分享收益,例如:
(2017)浙01民中8741号判决书认定,男方承包经营所得为其与女方的生活来源之一,即男方以其单方名义所发生的债务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所得由配偶分享。
上海律师咨询认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杭州市2018年各法院可以作出的875份判决书表明,司法社会实践活动当中我们对于企业认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思路主要是:S1,在有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下,被认为是一种共同债务。不具有夫妻共同意思,但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S2,认定为共同债务。S3既没有表达共同意愿,也没有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债权人通过证明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和经营而发生的,将其确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