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4亿。鉴于互联网的高度流行,基于互联网的便利性,每个人都是创造者。随意拍摄的视频可以在整个互联网上发布,未经调查和验证的文章可以在多个平台上同时发布。许多人从媒体上以增加粉丝数量、追捧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夸张复制等方式来吸引关注。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那么,当你可以发现某篇文章有涉嫌侵害人身权益问题行为,包括企业可能存在涉嫌严重侵害你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管理权时,你如何进行处理呢?或者你在逛淘宝、京东、拼多多时无意中就会发现自己这个社会产品侵犯了你的知识经济产权,你又该选择如何正确处理呢?只能眼巴巴看着他们到处被转发、被浏览,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却找不到一个具体的侵权人。
这涉及到信息网络的通知和删除规则,那么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涉嫌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法律规定
1、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版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出警告或者要求侵权人提供在线注册数据的,未出示身份证明、版权所有权证明或者侵权证明的,视为未发出警告或者要求。”
从说明来看,通知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证明是合格通知的必要条件。
2、2006年7月《信息进行网络文化传播权保护管理条例》第14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2)须予删除或截断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及录像纪录的名称及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研究证明这些材料。
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3、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普遍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通知-删除-反通知原则。详见第42条和第43条。
法律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被侵权人的身份、所有权证明、侵权人的网址和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二、网络用户可以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通知删除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2000年9月第292号法令颁布的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者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散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活动或者进行教唆行为犯罪的;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审理利用数据信息管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表达形式存在或者社会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工作内容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生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进行删除相关数据信息的理由。”最高院的这个国家规定对网络侵权通知的要求我们做了一个全面的规范。
松江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2020年3月《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了违法信息的种类,第7条规定了不良信息的种类,第10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