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讲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日期:2023-02-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劳动法律师,失业保险

  一般职工在企业将支付五个保险,其中包括失业保险。根据《百度百科全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失业保险,向雇主、工人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贴收取资金,设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生计的工人提供物质援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培训、就业安置等方式为他们的再就业创造条件。普陀律师就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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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来说,雇员缴付失业保险后,如果失业,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渡过失业后的一段艰难时期。那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什么呢?有多少人失业?然后,我将讨论失业救济问题,法律和法规。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基金申请失业救济: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二)不愿意中断就业的

  (三)登记失业、有求职要求的。

  1、法律第一款的意思是失业前必须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缴纳满一年的失业保险费吗?以绍兴市越城区为例。通过询问当地人社局,这里的“用人单位”可以是绍兴市越城区不同的用人单位,只要失业人员失业前在越城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即可,这里的“一年”不需要连续,只要累计达到一年,中间可以间断。

  2、法条进行第二项提到的“非因本人自己意愿产生中断学生就业”具体指哪些发展情况呢?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管理办法》第4条:非因本人使用意愿中断以及就业的是指下列工作人员:

  (一)终止劳动服务合同的;

  (二)被用人企业单位为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

  (三)被用人部门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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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经济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政策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除劳动产品合同内容是否也在此列呢?根据2011年6月29日出台,2011年7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组织实施的《实施实现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特色社会责任保险法若干问题规定》(人力资本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学习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一)依照生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第五项规定要求终止劳动教育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传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劳动保障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方面提出有效解除劳动保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结果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时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条件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由于本人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各种情形。从该条第三项可以明显看出,即便是协商解除,只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能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和金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满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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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普陀律师提醒大家,申请失业救济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每次重新就业和再失业都要重新计算缴款期限,申请失业救济的人也可以领取24个月以上未支付的失业救济金。至于每月申索失业金额,绍兴现时的申索失业金额为每人每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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