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系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普陀区律师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如下情况分手处置:
(一)经审查觉得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该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二)经审查觉得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该告诉当事人请求仲裁,并将检察看法书面关照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范例以仲裁裁决书肯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结局裁决或非结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平该仲裁裁决向下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觉得该仲裁裁决为非结局裁决的,下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觉得该仲裁裁决为结局裁决的,下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诉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请求撤销结局裁决的案件,应该构成合议庭休庭审理。经由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构造两边当事人调处。杀青调处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国民调处委员会掌管下仅就给付责任杀青的调处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自己缘故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事情,原用人单位未领取经济赔偿,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事情场合、事情岗亭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构造委派或录用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分开、分立等缘故缘由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联系关系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秘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定,但未商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赋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人为的30%低于劳动合同执行得最低人为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秘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定和经济赔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还有商定外,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秘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定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定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定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定协议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定商定,向用人单位领取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变换劳动合同未接纳书面方式,但曾经实践履行了行动变换的劳动合同跨越超过一个月,且变换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构造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前关照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执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日期届满再也不连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获得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分外行政区、澳门分外行政区和台湾地域住民未依法获得失业证件即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本国专家证》并获得《本国专家来华事情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创建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说明施行前本院公布的无关法律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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