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如何处理?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来回答

日期:2023-02-28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房产争议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而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纠纷案件。甲乙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后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终止恋爱关系,故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或以购房款全部由其支付为由,确认其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浦东律师提醒您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如何处理?上海房产专业律师来回答

  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判决支持,有的判决驳回。笔者认为这类案件涉及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如前所述,登记仅在登记后不产生物权确认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尚未取得物权时不产生物权确认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不仅仅是与房产商订立了一个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合同,但尚未发展取得产权证,因而其对该房屋仅享有企业债权,即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而该权利问题尚未研究取得物权,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提起物权确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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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例中,法院认为可以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自己可以选择追加房产商为当事人,并告知原告变更诉讼服务请求为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双方经济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支付折价补偿款。

  为了减少纠纷,国家通常通过立法限制共有权的范围。现代国家的财产所有权除共同所有权外,通常局限于婚姻家庭和具有特殊地位的私人关系领域,进而需要将经济发展的范围扩大到婚姻家庭和私人关系之间的伙伴关系。

  共有两种:共同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共同享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当事人对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的共有称为准共有。

  1、对共有类型没有或不清楚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起诉工作要求对共有财产问题进行市场分割,但其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时间或者通过约定不明,究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学生还是我们共同发展共有?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对于中国共有财产,部分公司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地区共有人主张经济共同研究共有,如果教师不能充分证明自己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实现共同共有”。

  《物权法》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他们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认为具有不同家庭教育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作为今后法院关于审理此类犯罪案件,应以《物权法》为依据,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按份共有。

  2、共同财产管理争端的解决: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系统共有的不动产企业或者通过动产;没有一个约定或约定时间不明确的,各共有人研究都有自己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共有员工人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的管理系统包括数据保存、改良和利用等三项主要内容。对于我们保存,任一当事人之间均可进行单独为之;对于社会改良,则应当有2/3以上市场份额的共有人可以同意而可为之;对于企业利用,应当由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认为同意而可为之。需要政府支出的是,当事人对共有物地利用达不成协议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3、共同财产纠纷的分割处理:

  分割条件: 关于民法实施一般原则的意见,只规定了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分割,即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请求分割,《物权法》并不仅限于此,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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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律师提醒大家,如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而不准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们须按照协议分割,但如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他们可要求分割;如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清楚,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而共有人可在失去共同理由或有重大理由分割时要求分割。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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