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对于鉴定研究结论的具体质证设想

日期:2022-11-03 阅读: 关键词:浦东律师,鉴定

  司法鉴定是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的发路手段,它能够帮助我们更清楚到事件的影响,分析事件的发展,所以,它在司法程序中是具有极大说服力的证据,也将会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鉴定结论很重要。下面是浦东律师对于鉴定研究结论的具体质证设想。

浦东律师对于鉴定研究结论的具体质证设想

  (1)主询问。由提供技术鉴定研究结论可以证明我们自己发展有利事实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其作出分析鉴定结论的鉴定人。这种通过询问应当先询问鉴定人,然后鉴定结论,再后为鉴定的方法、步骤和过程。

  询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鉴定人是否具有国家承认的鉴定资格,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专家机构的资格主要是专家所在机构是否为法定专家机构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是否有能力鉴定这些物品。鉴定人资格包括:鉴定人是对鉴定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由法律部门委任为鉴定人。美国法律通常根据五个标准来判断专业知识: (一)教育培训; (二)专业经验; (三)专业成就;(四)专业演讲或文章发表; (五)学术参与。第二,评估员是否具备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包括评估员的资历、学历、教育背景、经验、真实性和可靠性;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专业领域的经验; 处理类似个案的文件。

  提供鉴定结论证明自己有利事实的当事人通过询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这些内容能够强化其法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其鉴定专家的地位和学术或社会威望,增强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然后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最后,询问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这一内容主要涉及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包括了解案件以及检材、样本的提取、固定、保存的基本情况,对检材或样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地进行的论证和说明,以及对检验的监督等。对此也可参照《美国联邦证据法》第72条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考虑:(一)基础科学原则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二)适用于该原则的技术或程序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三)适用于该过程的任何科学仪器的制造条件;(四)符合正确的步骤;(五)进行测试人员的资格;(六)阐述结果的人的资格。对于前两项因素的可靠性和正确性的判断标准,美国采用了佛来法则和道伯特法则。判例认为,“当科学原则或发现横越了实验与可证明的界限时,很难界定阶段。必须承认在这个晦明的区域内原则的证据力量,而当法院最终采纳从一个广为承认的科学原则或发现中推断的专家证言时,必须保证该科学原则或发现在其所属的具体领域获得了普遍承认。通过鉴定方法、步骤和鉴定过程的询问,以及鉴定人的说明、解释和论证,强化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增加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和可接受性。

  但是,提供技术鉴定研究结论可以证明我们自己发展有利事实的当事人通过询问鉴定人时,不得影响进行诱导性询问,或对鉴定人解释中不利于己时,也不得对鉴定人的品格予以评论。

浦东律师对于鉴定研究结论的具体质证设想

  (2)质证。 主询问结束后,对方、辩护人和代理人对主询问的内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质疑。 这种提问主要针对鉴定人专家知识的不足、鉴定人知识的偏差或错误、鉴定结论的依据、科学的方法、操作规程、实验室条件、鉴定结论的逻辑推理等问题。其目的是破坏鉴定人在主询问中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同时,诱导问询可以揭示主问询中的歧义、故意回避、矛盾和可疑问题。作者还对鉴定人在过去的鉴定结论中所犯的错误和鉴定人的特点提出了质疑,目的是削弱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陈述。

  交叉询问的方法为:对于我们鉴定的资格管理提出学生质疑。同时于鉴定人的相关企业资格制度予以询问。鉴定人相关法律资格为,经济发展利益或供证的报酬;继续为特定当事人作证之频率;同一当事人或律师过去作证之诚信教育事实。格来汉穆主张,反询问之范围,只仅限于这三项内,以免损及专家之颜面。对于鉴定书的内容方面进行反询问。这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分析鉴定结论的形式构成要件和鉴定的实质推理教学内容。第一,询问鉴定书是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以及数据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信息技术创新手段;鉴定活动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资格的说明;鉴定服务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第二,质疑鉴定结论的推理学习过程设计是否能够符合中国逻辑结构规则和经验法则,鉴定结论之间是否逾越鉴定人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的范围,其推出的结论是否存在违背社会日常生产生活这个道理和荒谬等。对于提高鉴定过程和方法的质疑。第一,对作为一种鉴定客体或对象的收集、保管、提供的程序与具体实施环节、操作方式方法不断质疑。收集、保管、提供等环节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都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环境影响,如,在物证鉴定中,检材污染行为或者其他样本标记错误思想可以直接导致不能完全理解错误的鉴定结论,要对鉴定资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等环节的操作风险情况如何进行有效质证。第二,对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原则进行调查询问。对于传统鉴定这种方法缺乏科学性的质证包括鉴定方法体系本身的科学性,鉴定方法还是选择的合理性和鉴定方法综合运用的正确性。第三,对于我国鉴定的实验室的条件、仪器的状态等一些网络硬件设施设备质量是否应该具有一定先进性予以询问。对此项内容教师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使用电子仪器的条件;适当之程序内部控制;实验操作者之资格;解释实验测试结果之人的资格。第四,对于鉴定的对象和基础性工程资料文献进行详细询问。因为他们鉴定结论并不是所有案件基本形成时遗留的客观事实,而是希望通过建立鉴定的对象或客体、鉴定基础性资料衍生出来的科学合理推导,基础性资料的客观与否决定着结论的正确与错误。

  另外,对于鉴定人鉴定的辅助工作人员的能力及可信度,必要时,也可以及时予以询问。对于一个检验的有关数据测试、实验等辅助性的活动发展不是在鉴定人自己能够独立自主完成的,应当充分说明我们这些功能测试或实验结果是否在鉴定人控制或监督下进行的,并说明企业上述研究任何一种测试或实验设计人员的资格。对于社会监督鉴定的过程管理问题也可以产生怀疑鉴定结论的品质管制和保证。证据之品质管制系指监视单位从操作技能鉴定信息系统之观点所采取之措施,如操作水准等;证据之品质得到保证系指确保鉴定专家能适当提高运用思维品质管制之措施,如提升产品品质的责任公司分配、文书作业、取样和分析教学方法、标明经常使用适当的校对和维护国家仪器之记录、鉴定评估报告和资料之水准、适切之人员素质训练等。在合理之解释上,除实施鉴定之人,于鉴定书上应严谨缜密注明说明语言文字之外,原则上亦应于法庭上再就原内容学生提出一些合理有效说明。

  (3)重主查询。 此外,主询问只是对质证(反询问)提出问题进行补充或解释,同时也对反询问对评估结论的损害或损害进行了修正或重塑,动摇了法官对评估结论的信心。仅限于反询事项,未经法官同意,不得引入新的事项或内容。

  (4)再交叉询问。再交叉询问针对再主询问内容进行,不得重复对方询问的问题。对于重复的或无关紧要的问题,法官有权制止该询问。

  另外,法官可以在专家证言结论质证程序中进行补充询问,弥补了不足。 同时. 在讯问过程中,法官应注意讯问内容与保密的界限,对涉及国家秘密、专家证人或其他个人隐私的秘密应及时制止,专家不予回答。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尊重鉴定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鉴定人、故意刁难鉴定人或通过调查过程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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