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处理?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为您介绍

日期:2022-07-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案件律师,虚假民事贷款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处理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发展进入诉讼程序设计或者可以执行管理程序、但是对于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如何处理?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为您介绍

  实践中我们也有重要部分通过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系统程序,这种信息虚假诉讼就更加需要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自己一定学习期间多次参加中国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技术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活动产生一些合理的怀疑。

  一、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未出席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明确或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会亲自参加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暴露瑕疵,出庭率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了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如实陈述借款事实,或者陈述矛盾,法官应当质疑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发生。

  二、双方对借款或出借的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他们的论点显然不符合常识

  一般而言,虚假民事贷款诉讼程序是共谋的、非对抗性的。在法庭上,双方没有实质性的对抗。被告只容许代理人出庭,因而不利于确定案件的事实,或选择还款期、利息、违约等非关键性的细节作为抗辩,并没有否认原告所指称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应当警惕当事人的虚假性。另外,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尽量避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另一方面又希望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案件,利用法律形式的调解掩盖不法目的。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不符合常理,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案件,司法人员也应保持警惕。

  三、借款人配偶、伴侣或案件外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他人的利益受到明显影响,而他人最关心的是此类诉讼的结果。 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离婚过程中虚构了与另一人的债务,以避免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并以债权人诉讼的形式实现了目的,则另一方往往表示反对。 如果配偶一方能够根据事实提出反对,法官应考虑该行为是否虚假。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方式减少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财产,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局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反对诉讼,法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因此,只要债权人是局外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法官就应当根据案件的其他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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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在进行其他经济纠纷中存在一些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各方往往会根据自身利益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 因此,如果当事人以低价转让财产的纠纷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因此这种情况应引起法官的注意。 审判中,法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低价转让。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以低价转让财产,法官就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关于低价的定义,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情况下以区域市场价格或交易指导价的70%成交的,可以涉嫌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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