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贷款诉讼知多少?上海合同案件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7-2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案件律师,虚假民事贷款诉讼

  虚假民事贷款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非法利益,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捏造、篡改证据、捏造法律关系等手段,使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作出错误判决或者执行的民事贷款诉讼。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一起看看吧。

虚假民事贷款诉讼知多少?上海合同案件律师告诉你

  在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贷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关系,人员构成是平等的,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被视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贷款诉讼知多少?上海合同案件律师告诉你

  一般认为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欠款,但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贷款协议的形成、贷款时间、资本交易、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贷款目的、诉讼和执行中当事人的行为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结合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践的研究成果,借鉴实践中的有益做法,采用了合理怀疑和综合判断的标准模式,总结出可能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

  一、贷款人明显无贷款能力

  私人贷款人是否实际贷款,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贷款纠纷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应当追究贷款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贷款人显然没有放贷的能力,那么就应该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放贷。当然,考虑到私人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有些借贷人向亲友借贷后又再借贷,所以当法庭有所怀疑时,便容许借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他有能力借贷。

  二、贷款人诉讼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

  就常识而言,它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调查的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不是客观事实的再现,而是法人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依照法律和生活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识起着重要作用。无论他们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当事实被发现时,他们并不是按照时间顺序一点一点地展开案件的事实,而是以证据为基础,来检验某一事实假设是否成立,前后是否存在逻辑矛盾,以及是否能够构建出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实证检验过程中,常识起着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经得起检验,就必须首先遵循常识,与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相一致。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一个具体审判工作人员需要结合中国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数据进行管理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三、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对于民事贷款纠纷,贷款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支持其索赔。其中,债权凭证应当是较为重要的证据。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如贷款协议、收据、欠条、汇票、承诺书等。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交索赔证明,往往会给法官造成虚假诉讼的假象。此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都是书证。虚假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准备的书面证据完全符合形式上的法律条件,被告人没有异议,但即便如此,虚假事实也不能代替客观事实。如果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面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即使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也应该有合理的怀疑该诉讼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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