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当局信息地下》正式执行,从法律上明确划定了当局信息地下的责任和国民请求信息地下的权力。然则,实践中每每会出现政府信息地下水平低、国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并未得到切实的履行。下面我们来看看上海动迁律师的胜诉案例。
被告李某屋宇位于某县工程设置装备摆设项目征收局限以内。2016年11月27日,被告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当局信息地下条例》之相干划定,采用EMS邮寄的体式格局向原告请求地下该工程设置装备摆设项目的《人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地皮应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但对于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被告没有公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问难人对被告的请求实时赋予了回复,曾经依法履行了响应的职责,被告所诉称问难人不执行当局信息地下行动违法,没有究竟根据,案由不克不及成立。被告请求的所谓“专项计划”主观中其实不存在。被告称,征收的公告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均通过公开张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示,现场照片可以证实。
在2015年3月3日也已将《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了公开。综上所述,被告称其对原告的申请已经给予了及时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内容在原告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觉得,原告某县当局为了市政专用大众奇迹的需求启动工程设置装备摆设项目,触及该项目屋宇征收的住民有权请求猎取相干当局信息。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当局信息地下请求后,向被告供应了部分信息材料。缺乏的是原告并未严峻根据无关划定周全、完整的执行告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向公众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认为《专项规划》不存在,亦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继续予以答复。
本案关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自创感化,值得一提的是,当局信息地下是保证民众知情权、介入权、抒发权和监督权的首要机制安排,政府一方面应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应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绝。
被告李良浩因觉得原告阜平县国民当局拒不供应相干当局信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备案受理,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投递行政起诉状正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地下休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托付代理人王国龙、刘建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聪亮、石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上海动迁律师了解到,法院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当局信息地下案件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条之规定,讯断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李某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