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权利,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遗产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完成一些程序性的步骤才能在法律上因继承而取得被继承人留下来的财产,同时继承还是一个事实问题,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取得继承权利。那么,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下就请跟着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养父母的正当继承除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外,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割。
2.在旧社会没有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双方之间可以形成具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生父母的继承。
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所生子女的继承。
4.如果将收养他人作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收养子女和所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收养子女是收养兄弟姐妹,可以是对方的二级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继承人。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如果没有赡养关系,他们就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姊妹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继兄弟姊妹的继承。
7.子孙、孙子女、曾孙子女和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代数的限制。
8.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9.代位继承人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又没有工作生活资料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包括赡养义务的,分配文化遗产时,可以多分。
10.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近亲属不得委托他人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更多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11.公婆的丧偶儿媳和公婆、婆婆的丧偶女婿,不论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影响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代位权。
12.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分给学生适当遗产发展的人,分给他们文化遗产时,按具体实际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依法分配给适当的遗产。 但是,分割遗产时,明知不提出请求的,不予受理;两年内不提出请求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14.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但前任由于其固定收入和工作能力已明确表示不需要赡养,在分配继承时,一般不应影响其继承份额。
15.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赡养的被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得到更少或没有份额。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