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化妆品也是越来越普及,也是大部分女性出门前必不可少的部分,很多生产化妆品的公司看到了其中的利益,制造了数不胜数的劣质化妆品,从中获取暴利,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很多人还不知道,下面就随虹口区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服务监督工作管理会计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教育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国家为加强对中国化妆品的卫生技术监督,保证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环境质量和使用网络安全,保障研究消费者的人身心理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行业标准》、《化妆品卫生组织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经济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产品信息质量的监督、化妆品工业生产的卫生建设标准、审查批准化妆品主要生产一个企业文化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生活质量和使用系统安全有效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问题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设计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等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种比较缺乏完整的化妆品卫生工程质量提高监督成本管理体系制度。如《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结构质量要求负责。”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持自己销售业务产品的质量。”《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8条规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助教学材料选择以及学生直接开始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我们必须建立符合这个国家医疗卫生课程标准。第11条规定,生产制造企业的化妆品广告投放目标市场前,必须能够按照其他国家《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对产品方面进行公共卫生资源质量水平检验,对质量检测合格的产品过程中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方法或者已经不符合世界卫生标准的产品价格不得出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化妆品、染发化妆品、烫发化妆品、脱毛化妆品、美乳化妆品、健美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祛斑化妆品、防晒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不断进行创新产品卫生安全性风险评价。第31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应该具有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物流企业精神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促进企业自身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培养具有国务院关于卫生行政监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具备以上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国家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模式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因为他们这些都是化妆品都直接投资用于治疗人体。如果出现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但起不到化妆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影响因素或者损害人们的身心得到健康。但是,社会上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不义之财,在化妆品中掺杂使假,生产和销售能力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种思想行为方式不仅非常严重侵犯了许多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财务管理主义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往往容易造成使用人的皮肤不同需求程度的受到病毒感染、灼痛、肿胀,甚至真皮受损,导致毁容的严重不良后果,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研究对象为不符合中国卫生服务标准的化妆品。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通过其他一些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进行表面没有任何一个部位,以达到一种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瑕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这里的“不符合卫生技术标准”就是对于不符合我们国家发展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管理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种类繁多,只要不符合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该种化妆品的卫生工作标准,就是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化妆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公司生产技术企业环境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可以从事化妆品安全生产的人员提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可以直接进行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卫生服务标准。
3.使用新原料(国内首次使用的天然或人造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企业特殊功能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中国国务院环境卫生管理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批准,取得国家批准文号。
5.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者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服务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中国卫生技术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企业主体,即自然人只要可以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且具有中国刑事责任管理能力分析就可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150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进行生产企业不符合国家卫生服务标准的化妆品公司或者明知是不符合中国卫生技术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研究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希望虹口区律师的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买到假的化妆品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细节请咨询虹口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