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周某表示:2011年9月30日,原告将安徽省太湖县某处的所有商住楼全部出租给被告。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前三年租金保持不变,下一年租金将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但被告只支付第一年租金2.5万元,第二年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告诉法院,要求终止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根据现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2万元的租金。
叶辩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也知道有人在收到法院传票等材料后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不应承担合同的相关责任。
经审理发现的事实:姚是周丈夫的兄弟。2011年9月30日,姚与签署叶的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来,由于该房屋的业主是原告,原告与签署叶的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和签订时间相同。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并在法庭上承认签订合同的人不是本案的被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授权局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出租的房屋一直由案外第三人经营商务酒店,第一年的租金也由实际经营者支付,被告没有实际使用租赁房屋。
分歧:合议庭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否以裁定驳回诉讼或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裁决应适用于驳回起诉。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不是由被告签署的,而是由他人作为被告签署的。因此,如果被告在本案中不合格,他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判决应适用于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被告是否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人,需要进行实体审判,而不是程序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首先,驳回诉讼与驳回诉讼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并裁定驳回其程序请求的裁判行为。驳回起诉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讼。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杨浦区优秀律师从两者的定义分析来看,主要区别如下:
不同的适用条件。驳回起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九条的受理条件或者第十二十四条所列七种情形及有关规定的,不得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但缺乏足够的事实或法律依据。
不同的性质。驳回起诉只是否定当事人的程序意义上诉,而不是否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因缺乏某一要素而被驳回起诉的,也可以以同一事实重新起诉同一人,即同一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否定,是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重新起诉同一人。
其次,在实践中适用驳回诉讼和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的核心是判断案件中的原告是否有诉讼权。有诉讼权的,在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应当驳回其请求;无诉讼权的,应当驳回无法支持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受理条件的明确被告不等于正确被告,只要被告具体,信息完整,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确定,不能因被告不合格而驳回。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杨浦区优秀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也称为起诉权,即当事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到侵害,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就有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诉讼;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称为胜诉权,即要求人民法院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与外人以叶某某的名义签订。被告没有委托外人签订本合同,被告不是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人。因此,被告与原告没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实际房屋承租人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有程序性地驳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