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援助咨询微信群里散布他人不实信息的责任

日期:2022-04-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援助,咨询,微信群,里,散布,他人,在,

  在与人相处的过程中,可避免地会产生摩擦,有些人会妥善处理矛盾,有些人会冲动,选择利用互联网发泄情绪,如在社交平台上抱怨、虐待,或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的虚假信息。那么,这种行为违法吗?和上海法律援助咨询一起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想给工作室找麻烦,因为工作室拍的证书照片没有达到心理预期。后来,他把工作室老板赵的手机号码微信号发到了一个770多人的大学QQ群,注明了XX小姐,并被其他人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后来,几个人添加了赵的微信,并发送了一条信息,询问多少钱,预约,这侵犯了赵的个性和声誉,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赵别无选择,只能起诉他。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的行为侵犯了赵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李通过编造侮辱性虚假信息向社会不具体主体发布,并引起他人转发,实际上扩大了影响范围,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意图。它不仅严重干扰了赵的正常生活,而且显著降低了赵的社会评价。因此,应认定李对赵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

  2、因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赵要求李公开向他道歉,并依法支持他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公开道歉应以事实的影响范围和消除影响的实际效果为基础。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自我报告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范围,应当在QQ组中公开道歉,道歉声明的天数不少于10天。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侵权的后果、侵权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上海法律援助咨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李应赔偿赵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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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李在一所大学QQ集团发布了不少于10天的公开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的内容应当经法院批准。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发表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费用由李承担;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5万元;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束后,李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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