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泾律师浅谈追缴社保费再无时效限制

日期:2021-12-27 阅读: 关键词:上海洋泾律师,劳动保障,社会保险

  案例:2020年1月20日,湍黛科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公司在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调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劳动保障监督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称湍黛科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因此不予受理。

  湍黛科拒绝接受,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4月1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结果。湍黛科拒绝接受,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时效不适用2年。

  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首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的诉讼时效。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或者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劳动监督的起诉期限为2年,违法行为持续,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其次,劳动监督起诉时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单位支付,法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支付或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审计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未对企业拖欠问题设定起诉期。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回社会保险费和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因此,《劳动保障监督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全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机关一方面可以依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可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款,法律法规没有限制追缴期。在本案中,湍黛科的投诉属于追回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不适用。

  上海洋泾律师综上所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督投诉处理结果通知障监督投诉处理结果通知书》,应当撤销适用的法律错误。同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垫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请湍黛科的行政行为。

 

上海洋泾律师浅谈追缴社保费再无时效限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一审法院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障审计、劳动保障监督投诉处理等问题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原因如下:

  首先,上诉人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税务提出,特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

  其次,上诉人不是承担社会审计定职能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审计;

  第三,被上诉人的请求属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属于劳动保障监督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投诉超过2年的法定时间。一审法院与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障审计、劳动保障监督投诉处理等问题混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社会保障机构受理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少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通知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单位支付,然后根据法律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险机构,有处理王投诉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并没有限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未缴纳、欠缴、少缴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及时限制。

  《社会保险审计办法》(2003年4月1日生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审计;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报告和审计;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责令被审计对象少报告,隐瞒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审计工作不涉及行政处罚。

  同时,对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督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全额办理社会保险时,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也可以审计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款。上级法没有限制追缴期。

  经上海洋泾律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审计办法》未对企业欠款设定起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因此,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不适用行政处罚有关起诉时效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将社会保障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定为两年,减少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通知的依据。

  上诉人提出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缴费申报工作的,由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社会保障欠款。税务机关虽然是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审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负责社会保险审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审计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责令被审计对象少报、隐瞒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处罚。

  上海洋泾律师由此可见,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以及对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责令改正,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本案中,湍黛科对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进行投诉,请求上诉人稽核、追缴因少申报而少缴纳的社保费,该投诉事项属于上诉人的职责范围。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其重作并无不当。同理,市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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