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外观进行的一种专利保护形式,其保护范围通常包括外观特征和造型设计等。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有性、独创性和实用性等特点,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产和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的情况。上海法律咨询认为,在此情况下,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可以采取专利抗辩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一、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的审查与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抗辩是指在侵权诉讼过程中,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或者不满足专利法的保护条件,从而要求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抗辩一般分为实质性抗辩和程序性抗辩两种。实质性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人主张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独创性、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要求或者已经被公开等,从而导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性抗辩是指被诉侵权人主张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过程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导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在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的审查与判断中,首先需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实施外观设计的外形、图案或者其组合,应当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相对于现有设计,外观设计具有显著的不同性和个性化,不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修改。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抗辩时,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比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指出原告的外观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或者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修改,从而认为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
其次,需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要求。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观设计,可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一) 对现有产品外形进行改进,使其更具有实用性;(二) 在产品外形上增加新的装饰性图案,使其更具有美观性。因此,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比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指出原告的外观设计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要求,从而认为该外观设计不应该获得专利保护。
最后,需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已经被公开。根据《专利法》第22条规定,“已经在中国境内或者国际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境内已经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得授予专利”。因此,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原告的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从而认为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
二、上海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案例
以下是上海地区的两个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的审查与判断。
上海某家具公司诉江苏某家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2018年,上海某家具公司诉江苏某家具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中,江苏某家具公司提出了实质性抗辩,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不具备独创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新颖性,且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辨识和记忆,因此认定原告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驳回了江苏某家具公司的实质性抗辩。
上海某汽车公司诉浙江某汽车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2019年,上海某汽车公司诉浙江某汽车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中,浙江某汽车公司提出了实质性抗辩,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外观设计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改进,能够更好地提高车辆的实用性和美观性,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要求,因此认定原告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驳回了浙江某汽车公司的实质性抗辩。
三、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抗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抗辩材料要充分准备被诉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抗辩材料,包括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比对分析,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分析和论证,以及证据证明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等。
抗辩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授权专利,被诉侵权人可以在专利权利要求书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实质性抗辩;对于专利申请,被诉侵权人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三个月内提出实质性抗辩。因此,被诉侵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实质性抗辩。
抗辩应当充分论证被诉侵权人提出实质性抗辩后,需要充分论证其抗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抗辩材料应当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对比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分析和论证,以证明原告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
抗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抗辩时,被诉侵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出与专利法规定不符的抗辩理由。同时,被诉侵权人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提出虚假证据和不实抗辩。
上海法律咨询提醒大家,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提高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面对专利侵权时,被诉侵权人可以通过提出实质性抗辩的方式,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挑战。在进行抗辩时,被诉侵权人需要充分准备抗辩材料,遵守法律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获得更好的抗辩效果。同时,原告也需要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和管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