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大律师汇总知识产权罪全类别

日期:2021-11-17 阅读: 关键词:华东师大律师,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本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2)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这里的销售,包括以零售、批发或者其他方式将商品予以有偿转让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范围。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购进并且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帮助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代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较大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数额巨大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下列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数额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

  (2)不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2、如何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本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牟取不法利益。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假冒专利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没有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没有提交请求书、说明摘要和权利要求等文件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违反《专利法》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发明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仿造他人发明创造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牟取个人利益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以自己的非法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除此之外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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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著作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主体是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是本罪主观上的必备要件。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行行为的证据:①文字作品;②音乐作品;③电影作品;④电视作品;⑤录像作品;⑥计算机软件;⑦其他;

  (2)证明行为人出版他人享在有出版权的图书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容易混淆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与著作权纠纷的界限。如因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发生权属争议而擅自复制发行作品,即使最后确定著作权归属他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又如因使用作品在报酬上发生争议也只能按著作权纠纷处理;

  二是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首先,不属于刑法列举的四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虽属四种侵权行为之一,但出于业务活动,教学科研等需要而非出于营利目的,即使大量复制发行并收取成本费也不构成犯罪;第三,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又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论处。

 

  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6、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为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盗窃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2)证明为人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披露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以上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证据;

  (10)证明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独立多重发明。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

  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3、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所知悉,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除此之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①营利;②破坏他人商标信誉;③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益。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使用未经注册人许可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擅自制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擅自制造、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的证据:①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3)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于假冒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如何理解“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只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不当的行为属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本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销售。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伪造他人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图样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无《注册商标印刷证明》而擅自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有《注册商标印刷证明》而擅自任意超量印刷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他人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销售擅自印刷、超量印刷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商标侵权,不构成本罪:

  过失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过失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未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未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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