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款律师讲讨薪民工遭威胁该如何正确维权

日期:2022-01-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工程款,律师,讲讨,薪,民工,遭,威胁,该,

  1月17日,中建二局项目经理威胁民工,事后致歉引发关注。上海工程款律师据广东新闻广播视频报道,1月14日,有农民工向广东民声热线节目组反映中建二局总包的黄埔南岗万达广场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说出:【“来搞嘛,跟二局玩你玩得过吗?”】

  周经理表示若不撤下媒体的视频就不发剩下的钱。班组长林先生称总共拖欠137个农民工工资,大概三百七八十万。林先生表示,当天节目结束后,工人们收到130万工资,尾款还差200多万元未结清,但财务部表示撤诉才能再派钱。
 

  01 误区

  看到不少人都有误解,认为中建二局已经把工资支付给分包单位了,没义务再支付工资给农民工,农民工应该找分包单位要工资,不应该找中建二局要,现在只是利用舆论压力拿到钱而已,中建二局其实没责任,其实不是这样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事件报道后,节目组收到反馈:中建二局广州分公司迅速协调劳务分包四川鸿建劳务公司与林先生所在的砌筑班组进行协商,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劳务款项已经支付。”

  这个事件中,中建二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鸿建劳务公司是分包单位,现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直接找分包单位要,也可以找总承包单位中建二局要,中建二局要么监督分包公司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了,要么自己把拖欠的工资先支付了,再找分包公司追偿,所以不管是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中建二局对这事都有责任,都应该负责处理。

  不过,上海工程款律师也有一些好奇,怎么敢拖欠农民工工资?

  好多二包为了给农民工发工资房子都卖了,这位周总不知道哪来的勇气说这话呢?现在都有农民工专项资金账户,农民工也需要实名管理,要签字画押才能按时定期支付出去,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认为被班组把钱卷走反而最麻烦:

  1、总承包方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需要监管➕垫付,总包往往很有钱,不怕跑路;

  2、分包方也是公司根据上诉条例也需要垫付,由于在中标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项目保证金,而且还有工程款等着总包结算,所以也算是“穿鞋的”。

  3、班组就比较特殊了,这种往往是个人,把闲散农民工聚集在一起,是个小包工头,常常伪造农民工身份信息去领钱,然后把钱卷走,名下有较少或者完全没有财产。

  所以明白点的,就这样去做:

  1. 统计下被欠薪人数和工资

  2. 打12333,然后去当地人社局

  3. 人社局核实过后,给总承包下责令支付通知,顺便给劳务分包企业发个函,吓一吓他们,告诉他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被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海工程款律师讲讨薪民工遭威胁该如何正确维权
 

  02 如何具体有效维权?

  一、投诉和报案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1、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分别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加付赔偿金。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维权。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如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如:政府信访办)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

  协商中,应当向用人单位讲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惩恶意欠薪的规定和要求。

  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应当说明,协商是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三、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者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前的必经程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当指出,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

  五、起诉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03 什么是恶意讨薪

  很多小伙伴都在说禁止恶意讨薪这个梗,那什么是具体的恶意讨薪呢?

  这里,给大家带来一个例子:2021年2月5日上午10时40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某建筑工地内,有人爬上塔吊准备跳下,合作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带领下,会同市人社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经现场走访调查,当事人系该建筑工地一名包工头,爬上50米高的塔吊臂威胁工地负责人并向党委政府施压恶意索要工程款,十分危险。

  现场处置人员立刻开展了人员疏散、交通疏导等工作,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教育劝解,该男子从塔吊上爬了下来,该男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合作市公安局依法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对于“恶意讨薪”行为,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多会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治安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条可认为是针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恶意欠薪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无“恶意讨薪罪”。但是,有极少数案例中,行为人因“恶意讨薪”行为获罪,其触犯的罪名主要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罪。

 

  04 为什么要治理恶意讨薪?

  在分析为什么要治理“恶意讨薪”之前,首先要清楚“恶意讨薪”出现的根源,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又相当复杂。

  讨薪的出现,首先是由于欠薪的发生,群体工资拖欠往年多发于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尤其是建筑业,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合同签约率低、社会保障弱等等原因。在发生集体欠薪后,又因农民工群体依法依规维权的意识相对薄弱、合法维权能力不足、公权救济保障不健全等原因迫使一部分集体讨薪走上“聚”与“闹”的道路。

  那么,为什么要治理“恶意欠薪”?

  从以上官方发布的文件,可以得出,对“恶意讨薪”进行治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惩治以过激手段讨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引导农民工采取合法合规手段维权;优化营商环境等。上海工程款律师认为,对于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当然需要维护,但对于所谓的“恶意讨薪”应当区分开讨论:

  首先,基于理性的讨论,上海工程款律师不认为发明“恶意讨薪”一词的人主观恶性极大,而更有可能是词语的不当使用。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看出,政府治理“恶意讨薪”是为了帮助欠薪人逃避责任,相反,更多的是在一步步完善对农民工工资的制度保障,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获得应付的工资是天经地义之事,农民工工资是工人的血汗钱,更可能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生活、子女的学费!有些农民工在走投无路之下被迫采取过激手段,只希望拿回该拿回的血汗钱,上海工程款律师觉得所有有良知的人都会予以理解。对那些不理解,甚至恶意欠薪的人上海工程款律师只想说:最后上海工程款律师衷心祝愿农民工朋友都可以有效维权成功,高高兴兴回家过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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