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带您走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日期:2022-09-0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认为,原告物业经理马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经董事长同意,被告免除了电费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都知道合同,并在会议记录中多次声明董事长必须行使该权利。 被告多次致函原告承担电费,证明被告未确认免除公共电费。 马某与被告物业经理袁某承认,原告马某拥有被告物业经理10股25%的股份,因此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协议应当得到遵守。电价已约定,原告签名的效力不如原告签名的效力。即使原告构成明显的代理人,被告也没有接受会议记录,也没有免除对电价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负付款责任。被告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造成设备损坏,因此判给赔偿金。非法占有财产也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原告声称员工没有按照约定的人数承担违例罚款,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标准应予降低,费用应予减低,并另行处理(另一案件已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制下的竹笋集中,物业管理面临空置房屋和物业管理人员数量的差异,导致物业管理费畸高畸低,房屋出租率直接导致公共电费差异,导致物业费难以约定。接下来就由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带您走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一、相关案件

  1、原告上海某数码产品科技经济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限以及公司进行物业企业服务贸易合同法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数码科技创新发展空间有限导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雷某、被告上海某物业信息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原告上海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原告是本市闸北区“某大厦”(以下简称“展正大厦”)的业主,双方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同意被告将从4月1日起为该租赁楼提供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 2012年至2015年3月31日。 合同还规定,在建筑物入住率达到50%之前,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仅预付基本电费人民币20,2500元(所有货币均为人民币元)。 其余公用事业收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原告实际已预付电费2780175.47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告欠原告电费2336907.97元。 由于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减少了工作人员。 造成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和额外支付服务费用的,部分欠款由被告承担。 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占用部分物业及停车位,包括50个停车位,每月700美元(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 被告亦须缴付地下45平方米及两层之间10平方米的夹层(由20124年起至2015年1月期间逾13,9680元)、103室10个月的10万元及104室13个月的18,000元。

  3、被告中国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1)认可原告垫付点飞机呢,但根据企业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被告自己承担社会公共的基础进行电费每月4万元,并不是我们所有的电费,而且学生根据教学双方的会议纪要,当出租率低于50%的时候,原告无须承担电费。

  (2)同意由被告提供支付。

  (3)合同内容约定的是包干制,双方之间没有一个确定发展实际问题需要的人员一定数量,而且我国服务工作过程中由于被告的人员已经足以履行岗位职责,故不同意承担该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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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相关合同或者约定大厦入住率达到50%之前,停车费应归被告所有,该部分成本费用非常不同意承担;地下一层45平方米和夹层10平方米产生的费用139680元同意学校承担;103室1万元、104室18000元同意返还。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诉讼程序请求。

  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1、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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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被告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原告支付的电费2336907.97元及利息; 因未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致使原告设施设备损失345317.16元,责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责令被告擅自减少服务人员,并按减少的服务费用赔偿原告130.86万元; 责令被告擅自出租、占用原告财产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42,680元。设备维修,如果物业没有严格的验收手续,验收时无法确定设备设施状况,设备设施维修损坏责任也难以主张。本案中物业验收时已送检,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公司,都面临着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考验自己的智慧、经验和专业能力,这也是物业纠纷的重要原因。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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