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咨询网以虚增贷款等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是犯罪吗

日期:2023-01-14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咨询,虚开增值发票的认定

  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过程中,吸收单行刑法中的虚开企业增值税电子发票罪,并将其规定在第二百零五条,并将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网络发票信息骗取我们国家相关税款的行为规定在该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205条第二款。这将是我国确立“以诈骗罪为目的”的讨论高峰。上海法律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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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从该罪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该罪起源于1994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确立该罪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款的违法行为,危害税收管理体制和国家税收权利。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扣除税款,并没有出现大量为了不扣除税款而虚开发票的情况,因此,立法采取了简单收费的模式,没有写入“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的法律,但不能否定“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同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骗取国家税款为前提。“对上述决定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的具体背景,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开始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无疑是为了骗取我们国家相关税款,除此之外别无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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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范回应说,犯罪的目的应该是"骗取国家税收收入。2015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开发办公室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中就此问题作出了回应: “关于如何认定有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

  它规定: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行为人与他人没有关系,但行为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主观上无骗税意图,客观上国家增值税没有损失,不得视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 "六稳 "和 "六保 "的意见》明确提出,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税收损失的,不予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现有生效裁判也遵循本罪的成立企业需要我们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就是这一理论观点。如泉州松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陈某、石某、上诉人松耀公司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是为了扣除税款,而是为了增加所购买设备的价值,并表明公司有能力与他人谈判。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标注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某没有抵扣税款的复印件,因此不会因其行为而丢失国税。松母公司、陈某、石某的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此案请示时还认为,本案被告单位并非以扣税为目的,为在与外商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张某强冒用其他企业名义为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张某强不具有偷税目的,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负刑事责任,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虽未对本案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不核准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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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咨询网觉得,从上述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关于中国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以骗取其他国家税款为目的,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的观点是一以贯之的,即本罪的构成一个要件必然需要包含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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